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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积案得经法官会议改其他法官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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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三日电)立法院司法法制联席会今天初审通过法官法草案部分条文,未来法官在独立审判不受影响限度内,受职务监督;基于保障人民诉讼权益,法官若迟延未结案件,提经法官会议决议后,得改分同院其他法官办理,或为其他适当处理。至于攸关法官是否应退出政党的条文,则予保留。

司法委员会与法制委员会联席会排定审查法官法草案,司法院与行政院版法官法草案明订法官于任职期间不得参加政党及政党活动,任职前已参加政党者,应退出之。

不过,亲民党籍立委李复甸(不分区)认为,参加政党是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应限制法官参与政党活动即可,不应限制其参加政党。因此,法官法草案第十五条遭联席会保留。

联席会并通过第十九条关于法官受职务监督的条文,“法官于其独立审判不受影响之限度内,受职务监督。职务监督包括制止法官违法行使职权、纠正法官不当言行及督促法官依法迅速执行职务。”

法官法草案中第二十条并规定,司法院院长监督司法院及各法院法官;高等法院院长监督该法院及其分院与所属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高等法院分院院长监督该分院与辖区内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高等行政法院院长监督该法院及其分院法官;高等行政法院分院院长监督该分院法官;专业法院院长监督该法院法官;地方法院院长监督该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地方法院分院院长监督该分院法官。

此外,第二十一条明订,监督权人对被监督之法官在关于职务上之事项,以命令促其注意;违反职务上之义务、怠于执行职务或言行不检者,加以警告。前项之处分以书面为之。

第二十一条还规定,“基于保障人民之诉讼权益,司法院、各法院或分院院长,得对该院法官迟延未结之案件,提经法官会议决议改分同院其他法官办理,或为其他适当之处理。”有关法官会议等相关条文,也获联席会初审通过。

联席会还通过第二十三条,“司法院大法官为强化自律功能,应订定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实施办法。前项办法经司法院大法官现有总额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之决议订定之;修正时亦同。”

至于法官法草案中对法官评鉴等相关条文,由于内容涉及第十五条规定,及其他文字方面争议,联席会决议保留;因此,法官评鉴委员会、法官评鉴之请求期限等相关规定,也一并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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