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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結婚登記須雙方當事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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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配合民法親屬編已將儀式婚修正為登記婚,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戶籍法修正案」,未來戶政機關將受理民眾申請結婚證明書與離婚證明書,並繳納規費,同時對於因公派駐國外人員及眷屬,未來可不因遷出戶籍區域三個月以上必須辦理戶籍遷出登記。

現行「戶籍法」規定,結婚登記,當事人一方即可申請,但修訂後已改為「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由於登記婚制度施行日期為九十七年5月廿3日,因此明定相關修正內容自該日起施行。

根據規定,當事人雙方若在國內設有戶籍者,在國內結婚、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如果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或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向我駐外館處申請核轉戶政事務所申辦結婚、離婚登記。

同時本法還增列依行為地法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一方為申請人,辦理離婚登記;有關請領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收費標準,授權由內政部定之。

勞退一律適用定額免稅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鑑於勞退新制施行後,造成「個人帳戶制」與「年金保險制」課稅標準不同,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未來勞工退休金無論勞工自行提撥或雇主提撥,都可適用退職所得定額免稅規定。

換言之,勞工每月自提退休金與年金保險費,只要在每月工資六%範圍內,當年度就可享受免稅優惠,但年金保險費並不適用有關保險費列舉扣除規定。

由於「勞工退休金條例」自九十四年7月1日起施行,立法院還特別通過回溯條款,有關勞工自提年金保險費不列計入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及不適用保險費扣除的規定,一律回溯自九十四年7月1日起施行。

勞資不得任意拒絕團體協商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團體協約法修正案」,強化工會未來與資方進行團體協約時的力量,其中明定工會可提出團體協商要求,雇主在無正當理由情況下不得拒絕。

根據規定,勞資雙方進行協商時,對於另一方所提團體協約的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任一方若違反規定,經勞資爭議處理法裁決認定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勞資任何一方若未依裁決所定期限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者,再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正仍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至於未加入工會的「個體戶」,本法規定都不受工會與資方團體協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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