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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馬英九特別費若有罪定讞須追繳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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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十五日電)馬英九台北市長任內特別費案,查黑中心依涉貪污罪起訴全案,雖然檢察官侯寬仁在起訴書中認為馬英九去年十一月已捐贈新台幣一千一百六十萬元,「已無犯罪利得」,但法界人士表示,全案未來若三審判決有罪定讞,法院仍須向馬英九追繳犯罪所得。

侯寬仁在起訴書中認定,馬英九八年來有一千一百一十七萬餘元特別費未實際支用,涉嫌貪污,但因馬英九已將款項捐出,「可謂已無犯罪利得」。

法界人士表示,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規定,犯罪所得財物應予追繳 (國庫),馬英九雖已將接近等額款捐出,但並非繳還國庫,日後若有罪定讞,屆時仍須視法院認定的犯罪金額,補繳還給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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