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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實施週年 婦女團體提出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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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先鳳台北六日電)性騷擾防治法實施屆滿一週年,現代婦女基金會提出性騷擾案件的判定問題、宣導教育不足、以及救濟管道不僅為刑事告訴,仍有相關行政申訴程序等檢討面向,期盼社會建構防治性騷擾的文化,全民共同向性騷擾說不。

現代婦女基金會表示,從司法院九十五年度的判決文,依性騷擾防治法二十五條的判決,共有三十一起;其中大台北都會區十三起,約占百分之四十二。

由於性騷擾案件為告訴乃論,因而在三十一個案件中,有十七件最後撤銷告訴;在判決有罪案件中,其中一件以罰金兩萬元為懲處,其餘判以拘役三十天以下共有五件,判處拘役三十天到六十天,也有五件,其餘判決為拘役三個月、四個月、五個月各一件。

一般社會大眾會認為,性騷擾為輕微的性侵害事件而息事寧人或隱忍,甚至自認倒楣,現代婦女基金會推論,願意提出司法刑事告訴者應為少數,顯示仍有眾多黑數。

現代婦女基金會指出,就性騷擾案件的普遍存在問題,仍須有其他的救濟方式處理。在工作上有兩性工作平等法;在校園間有性別平等教育法;在性騷擾防治法中,有加害人僱主、警察單位及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性騷擾防治法的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 (市)政府,提供被害人申訴或再申訴管道。被害人可提出刑事告訴外,仍有民事告訴及其他行政申訴管道。尤其是各縣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必須實施性騷擾爭議案件的調查、調解及移送有關機關外,還可依法對加害人處以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現代婦女基金會認為,性騷擾防治法二十五條:「趁他人不及抗拒與強制猥褻」的判定問題難以界定,刑罰上有極大差異。由於性騷擾犯罪的特殊性,大多數被害人無法提出具體證據,縱使在申訴或刑事告訴後,可能會因證據不足而失敗,更讓被害人吃了悶虧或導致嚴重二度傷害。

現代婦女基金會強調,若要遏止性騷擾問題發生,社會需建構防治性騷擾的文化,讓加害人受到懲處,也還給被害人一個真正的公平與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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