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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财部:执行业务所得盈亏互抵 需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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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十日电)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及配偶,执行两个以上专门执业的业务,若经稽征机关核定亏损,财政部北市国税局表示,必须符合提供证明所得的账簿、文据等条件,才可自“同一年度”经核定的执行业务所得中减除。

国税局指出,五月报税期间越来越接近,许多人开始准备相关资料,对于纳税义务人及配偶,有执行两个以上专门执业的业务,且其中有亏损的状况。

国税局表示,只要纳税义务人如期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并提供证明所得的账簿、文据,经稽征机关依帐载核实认定所得及亏损,则同一年度的亏损,可从经核定的所得中减除。

国税局举例,有一纳税义务人具建筑师、技师两项专业资格,并分别成立两家事务所,其中建筑师业务部分,有依法设帐并经国税局核定亏损,但技师业务因未设置账册、保存文据,要求由国税局依财政部颁订的收入、费用标准,核定所得新台币40多万元,希望让两项业务盈亏互抵,未抵减的亏损余额,也可抵减次年核定的执业所得。

不过,国税局指出,依据规定,执行业务者适用盈亏互抵时,需以经稽征机关依帐载核实认定的所得及亏损为限,也就是说,技师执业所得是依财政部颁订标准核定,没办法适用盈亏互抵。

另外,执行业务所得是个人综合所得的一种,现行税法也无“跨年度”盈亏互抵规定,所以,亏损余额也不能于次年执业所得中抵减。

国税局表示,部分执行业务者因未于规定期限办理结算申报,或未能提供证明所得额的账簿、文据,导致无法适用盈亏互抵规定,影响个人权益相当大,所以,执行业务者在申报时,务必依据规定条件办理,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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