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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鼓勵訴訟人藉調解制度解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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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二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明訂為鼓勵訴訟當事人藉和解、調解機制化解紛爭,將法院退還當事人裁判費的比例,由現行的二分之一提高為三分之二。

考量目前當事人利用和解、調解程序解決紛爭的比例仍偏低,和解、調解制度成效未能充分發揮,司法院在去年十二月十五日提案,主張應修法提高撤回起訴、和解與調解成立的聲請費與裁判費比例,以鼓勵訴訟人藉調解制度解決紛爭。

全案經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初審同意,立法院會下午三讀通過。三讀條文明訂,原告撤回告訴或和解成立者,得於撤回後與和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裁判費的比例,由現行二分之一提高為三分之二。

此外,考量小數額的財產爭議交訴訟程序審理,未免太浪費法院資源,三讀條文明訂,將訴訟前應先經法院調解的金額,由現行新台幣十萬元的規定提高為五十萬元,另授權司法院可依據社會經濟狀況變遷,適時頒佈命令,可將五十萬減至二十五萬或提高至七十五萬。

若訴訟中的案件經兩方當事人同意交付調解,考量原承審法官對案情最熟悉,另於現行調解程序規範中增訂,可由原承審法官選任適當調解委員予以協助,若調解成立亦可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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