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現代秦檜,收起你的「莫須有」!

——抗議荒誕無稽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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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1日訊】從北到南,中共「法院」在秘密審判正義律師高智晟以後,又在岳飛受害的南方故地,連續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對熱愛中華文明的自由文化人嚴正學、力虹施以無恥陷害。正告奸佞迫害者,不要忘了岳飛墳前的對聯:「青山有幸埋忠骨,白鐵無辜鑄佞臣」。歷史必對忠奸做出最終的審判。

中共裝摸作樣,在根本沒有也不願搞懂現代法律精神的前提下搞起了所謂的「依法治國」, 尤其其中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根本就是毫無法律「量刑」尺度,由陷害忠良的現代秦檜任意發揮的「莫須有」罪名, 等同於文革時期被他們叫做「棍子」「帽子」那一類荒誕無稽兇蠻無理的迫害武器。

中共制定的法律,把共產黨的「領導」(實為「霸權」)定做不變的法律條文,本身就違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現代精神,違背了他們在理論上承認過的「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共產黨也會變質,也會死亡」的所謂辯證法。而中共憲法也明文規定「公民有言論自由」,憲法是母法,子法不得與母法矛盾。違憲必須追究。正是在這些重要環節上,中共的法律故意留下空白,以便任由他們翻雲覆雨地施展邪惡,迫害好人。也就是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這個「子法」把憲法規定的「公民有言論自由」的「母法」給顛覆了,是「兒子強姦母親」般的亂倫之惡法。

再退一萬步來來看這條法律,有甚麼可以具體「量刑」規定嗎?沒有,也不可能有,對於言論的界定是精神層面的事,是非常複雜的東西,專搞理論的人都可以無盡無休地爭辯下去,一個或幾個法官能夠在短時間內做出判決,只能是「胡審亂判」式的栽贓陷害。

何謂「煽動」?

煽動是一個貶義詞,至少隻有是嚴重違背事實的導向宣傳才可認定為「煽動」。那麼基本符合事實的言論,即便與當局不利,至多隻能算是「批判」。否則,批判和煽動的界限又在哪裏?

如果所言事實存在或基本存在,那麼嚴辭即便激烈或比較激烈,也只能算是激烈批判,與煽動是掛不上鉤的。反過來,把基於基本事實的「批判」歪曲成不顧事實的「煽動」,那才是貨真價實的「煽動」。

何謂顛覆政權?

對於當局的批判,尤其是公開的批判,光明正大。如果對當局的執政造成壓力,這要看當政怎麼想。如果能夠從批判中汲取忠告和有價值的意見, 反而對政權的改良是有利的。而當政者雞狗肚腸,嫉賢妒能,把忠言當成毒箭,那不是批判者的問題,而是當政者的問題。很多情況下所謂「顛覆」只是執政者一種歇斯底里的妄想。比如高智晟律師,他公開上書胡溫,反映法輪功遭到非人待遇的事實,首先是出於對胡溫的信任吧?哪裏有一絲一豪要「顛覆」的意思?由於胡溫把忠言當毒藥,無所作為,才使高律師等走向失望……這是誰的責任?誰顛覆了誰了?

嚴正學、力虹等只是行使法律規定的公民權利,發表憂國憂民的言論,許多情況下都還是相信社會尚存公義,法律還能公正的言論行動,無論如何同「顛覆政權」扯不上邊。

「精神的批判不能用物質批判替代」。如果自認為佔據真理,應當用反批判來對待批判。用人身陷害來代替精神批判,是理論上心虛膽怯的表現。所謂「理屈棍子舞,辭窮帽子飛」的文革式流氓式的野蠻手法而已。

在民主國家,當了政必須接受監督,接受監督少不了接受批判;當然也可以反批判,最後接受國民評判,看看誰能徵得人心。少了人心的認同,少了選票,政權被取代,下回可再來,民主國家沒有「顛覆」這種罪名,足見中共政權的沒有民主政權的那種底氣。

何謂國家政權?

中國人要顛覆中國政權?還是要把它賣給外國人?都是扯不上邊的事。說白了,不是國家政權,是中共一黨獨裁政權。如果說是對政權的批判,只是對中共的批判,為何冒充「國家政權」呢?這條法律本身定得也是荒唐的。這條法律首先要改成「批判改變中共獨裁政權罪」,還算是接近正常和事實。只是這樣一來,誰在犯罪?這個問題就要從頭開始考慮了。

法律的公理性如何體現?

法律的意義除了在於維護一定的社會秩序,還必須體現社會公理也即大多數人的正邪善惡的判斷。所以現代法律實施,除了貫徹辨護制度,還要配以公眾參與和輿論監督,以防錯判。越是社會意義廣泛的案件,越是要公開審理公開判決,整個過程,不是全透明也是半透明,結果和過程都要向社會交代,接受社會再評審。最近幾年許多國家還開始了「陪審員」制度,由沒有直接關係的一般民眾參與審理判決,為的也是儘可能維護社會公理的考慮。

但是中共法院儘管對言論自由人士戴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高帽子,但是從逮捕到判罪,毫無維護社會公理應有的堂堂正正。其「逮捕」更像「綁架」,其「法院」更像「私設公堂」,既不敢讓社會公眾參與旁聽,更不許記者採訪,當然更談不上實況轉播。如果要問這種審判的社會意義在哪裏,恐怕就在向公眾傳播「我就是流氓,我就是綁匪」這種社會性恐嚇效果了吧。

現代法律常識不及格的中共法官聽著,正邪必有報,忠奸必有果。誰是中華民族優秀兒女,誰是邪惡黨棍流氓,歷史必定下達公正的判決!(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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