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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辭職 毒品證物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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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吳岳修/台北報導〕警界又傳弊端疑雲,前台北市警松山分局偵查隊偵查佐顏明輝,去年閃電辭職,分局發現顏某手中多筆機密公文及查扣毒品證物,未依規定清點移交,且在他離職後都不見了,分局於公於私多次傳喚不到,昨依湮滅證據罪嫌將顏某移送法辦,並將全案交由督察人員清查是否另涉隱情。

據了解,顏明輝警員班125期,服務警界近20年,擔任刑警一職逾10年,曾任職台北市警少年隊、中山警分局、桃園縣中壢警分局等單位,93年間調往松山分局偵查隊,去年8月間參加警專進修班期間,突然以電話向分局告知辭職,隨即與外界斷絕聯繫。

據悉,顏某閃電辭職的舉動令分局及同事錯愕,熟識的同事試圖與顏某聯繫,勸說其打消辭意,然顏某態度堅決,掛斷電話後即失去音訊,連分局也不再返回,分局及同事雖多次試圖致電顏某,均不得其門而入,辭職真正原因至今不明。

根據警政署規定與慣例,員警辭職需先以書面報告報准,期間仍須正常出勤,並將手中偵查中案件、公文,甚至是未隨案解送地檢署或贓物庫的證物等,均須逐一清點交由代理人。

警顏明輝拒不出面

顏員閃電辭職,後續離職手續均未依正常規定辦理,分局清查時赫然發現,顏某手上至少5件以上偵查案件有問題,其中還包括查扣毒品及嫌犯尿液不翼而飛,分局簽發正式公文要求顏某出面處理,但顏某相應不理,督察人員持搜索票前往顏家搜索,不過顏某家屬則向警方表示,顏某早已失聯不知去向。

松山分局將顏函送

由於事涉查扣毒品及毒犯尿液等證物遺失,攸關民眾審理重大權利,分局不敢輕忽,立即向檢察官報告,並由分局偵查隊展開自檢調查,昨天依湮滅證據罪嫌,暫將顏某函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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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離職不幹 多事出有因

記者賴仁中/特稿

較多數離、休職警察,是因「出狀況」或「待不下去」才走人,走時心情抑鬱,這類離職者交接業務往往漫不經心、或隨隨便便,過去曾有人手上的個案筆錄失蹤,還有警員竟把扣案物品私藏起來,直到出事眾人才知。

80年代周人蔘電玩弊案爆發時,台北市有一缸子官警被停職、免職、調職甚至送辦,一名任職專業單位的組長級警官,被認定涉案重大,結果他竟棄職落跑。

因為走得突然,除他帶的單位群龍無首,連他手上好幾件待辦案件和警訊筆錄,也跟著不見了,如今不少涉入周案的警官獲平反復職,他的昔日同事,卻仍不知道該名落跑警官人在何方。

北市警中正二分局曾發生更荒唐的事,一名刑警查獲制式黑星手槍,竟隱匿不報,把槍偷偷鎖在辦公室抽屜據為已有。有一回他與人起糾紛,一時衝動,竟帶著黑槍跑到中山區到處亂開,還打傷人,被免職移送法辦。

過去也發生過警察私藏扣案毒品情事,後來東窗事發,因而這回「顏明輝事件」,到底是離職時亂交接,把毒品弄丟了,還是根本私吞毒品,等紙包不住火而「緊急離職」?令人議論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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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典 湮滅證據

警察離職8個月,竟連證物、扣案毒品等也不交接,迄今全無下落,行為涉觸犯刑法第165條湮滅或隱匿刑事證據規定,可處2年以下徒刑。

但若相關證物如毒品,並非交接不清遺失,而是據為己有,則涉案人至少再觸犯侵占、毒品等罪。

假使還把毒品拿去銷售牟利,將觸犯刑責更重的販賣毒品罪,販售一級毒品可處死刑、無期徒刑,販售二級毒品,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販售三級毒品,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販賣四級毒品,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記者賴仁中)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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