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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军情局:怀德新村拆迁案 报载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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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沂锋台北二十一日电)台湾媒体报导“怀德新村钉子户,遭军情局强制拆除”情事,军情局今天发表声明澄清,民国九十一年核定办理怀德新村就地改建,除李镜江一户外,全村五十二住户都于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前,自动搬迁及拆除。报载“钉子户”内容,显与事实不符。

国防部军情局在声明稿表示,“怀德新村”土地是国有财产,依据“国军军眷业务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略以:“凡于公有土地上,自费建筑之眷舍,应列为公产管理,将来国军营地变更用途时,应配合实施,不得异议”。

“国军老旧眷村改建条例”第三条规定:“老旧眷村,是指于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兴建完成之军眷住宅,政府提供土地由眷户自费兴建者亦属之”。因此,军情局指出,怀德新村性质确属国军眷村无误。

军情局说,行政院民国九十一年核定办理怀德新村就地改建,不配合改建的七户,依程序注销眷户资格,并诉请“拆屋还地”;除李镜江一户外,全村住户(五十二户)均于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前,自动搬迁及拆除。

联合报指钉子户房舍,是原核配已故李镜江的眷舍,本以“原眷户”身份参与眷村改建,但军情局表示,经国防部核对眷籍资料发现,李员另配有台北县三重市“博爱新村”眷舍,查属“重复核配两户眷舍”,军情局遂依部颁规定,注销李镜江“怀德新村”原眷户身份。

为避免延宕重建工程,并能合法拆除,军情局指出,案经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诉字第二十一号判决暨高等法院九十五年重上字第五六五号二审判决;李员应“拆屋还地”在案,并准许声请假执行,已于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由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依法定程序进行拆屋,李员也到场无异议具结同意执行。

军情局强调,台北市“怀德新村”眷村改建工程,都是依相关法律办理,各项作业程序均兼顾情、理、法原则,审慎执行,并针对眷户疑虑,详予沟通说明,李镜江(往生后由其子李彦川继承)曾因其眷户注销,而提起诉愿救济及行政诉讼,经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已诉字第二七七六号裁定驳回,维持军情局原处分确定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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