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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私立學校應由學校財團法人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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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十七日電)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各級各類私立學校,應由學校財團法人設立,並得先後或同時申請設立數所私立學校,且為因應少子化,增訂私立學校合併條文;不過,相關條文仍有爭議,遭保留到下次再審查。

行政院於提案說明指出,面對少子化社會趨勢,為促使私立學校有多元發展空間,也應增訂私立學校得不經停辦方式,由學校法人擬定改制計畫。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學校法人因情事變更,導致不能達到捐助章程訂定的目的,已依規定停辦學校後,得經董事會決議,申請法人主管機關許可變更目的,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

原本規定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及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不得充任董事,但草案放寬限制,僅規定曾任私校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校長,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或經依法解職或免職者,不得充任創辦人、董事及監察人。

不過,董事資格、校長遴選方式及財務公開等條文爭議性太大,保留到下次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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