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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法 地方得報請中央補助重大天災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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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素柔台北二十三日電)台灣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新增地方政府無法支應重大天然災害復原重建經費時,得報請中央政府補助,補助辦法由行政院訂定。原規定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地方政府應勸告或指示民眾撤離,這次修正將「指示」改為「強制」。

行政院長張俊雄呼籲,今年颱風、豪雨季節已來臨,各機關首長應機先防制,防患於未然,務必親自督促所屬再次確認各項整備工作、通報聯繫及運作機制是否確實有效,事先做好各項防災準備工作。

張俊雄指出,「災害防救法」在九二一震災後制定,自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施行,但同年七月二十二日就發生八掌溪事件,他當年臨危授命,協助處理善後,並擔任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首任主任委員,迅即籌設災害防救體系,督促訂定災害防救法相關子法、計畫及建立完整的運作機制,這幾年來,國內災害防救業務的推動已發揮具體成效。

張俊雄說,這次修法在強化減災、應變處置及簡化重建的行政程序,將更有助於提升災害防救功能,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院會通過後,希望立法院早日完成審議。

考量貨櫃、枯木、重機械等在颱風過境時常阻滯河道,修正草案增列地方政府得於災害應變必要範圍內,勸告或強制除去有擴大災害或妨害救災的設備、物件,並做適當處理。

此外,修正草案新增各級政府為安置災民或進行災區重建,對於涉及用地及建築物的劃定、取得、變更等事項,得簡化行政程序,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都市更新條例、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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