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烏來纜車課徵娛樂稅 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

人氣: 2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5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二十三日電)烏來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在烏來風景特定區,通往雲仙樂園設置空中纜車,但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依娛樂稅課稅,雙方為此打起行政訴訟官司。最高行政法院最近判決認為事實尚未明確,將全案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這起行政訴訟案爭訟多年,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依財政部函,在1999年八月課徵娛樂稅,業者不服多次提出申復,縣府同意申復期間暫緩課徵;之後由於交通部並未改變空中纜車屬遊樂設施的核定,2004年九月北縣補開單課稅共新台幣五萬七千六百二十六元,業者因而提起行政訴訟。

2005年十二月,台北行政法院一審認為應先釐清纜車究竟是交通運輸工具,還是機械遊樂設施,判台北縣政府敗訴;全案又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但二審最近判決又將全案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烏來纜車屬架空索道運輸設施,但纜車位於觀光遊樂區,究竟應否課娛樂稅,應視纜車有無娛樂設施性質而定。法官認為位於烏來鄉南勢溪兩側的雲仙樂園,入場券並沒再單獨出售搭乘纜車車票錢,足以認定遊客搭纜車入園,已進入園區娛樂服務範圍;且從雲仙樂園網站上介紹空中纜車,可見纜車是招攬遊客重要賣點。

另外依判決書內容,纜車是雲仙樂園對外聯絡唯一較便利工具,其他並沒橋樑、公路可跨越南勢溪入園,足見纜車功能並非提供一般人通行之用;加以北縣課徵娛樂稅是依販售票價計算而來,對於以纜車為交通工具的當地林班、電訊工程等出入園區人員並沒課稅,顯然纜車提供娛樂機能與園內遊樂設施具不可分性。因此將全案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