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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命未達 郵差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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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8日訊】住戶信箱塞爆 逕認定無人

〔自由時報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台灣郵政公司高雄郵局周姓郵差投遞郵件,卻因夏姓住戶信箱塞滿廣告紙,誤認住戶已遷移而退回郵件,對方因逾期未繳稅受罰,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郵局未寄存招領通知書有過失,判決郵局和周連帶賠償1700元。

夏姓住戶指出,蘇姓友人提供鳳山市土地擔保,向他借80萬元,後因無法償還,第一、二順位抵押權人聲請法院拍賣,他則是第三順位抵押權人,準備特拍時承受,並等候法院拍賣通知。

不料,周姓郵差到夏某位於高雄市大仁路住處送達後,誤認該處沒有人住,便把拍賣通知書退回法院,致使他無法參與投標,並損失80萬元。

另高雄郵局受託送交國稅局核定所得稅繳款單,周姓郵差也未依規定送達2次,及開立招領通知書,家人因逾期繳納罰金,遭處罰鍰1800元,因此要求賠償81萬1800餘元。

法拍通知、稅單 全被退回

法官審理時,周姓郵差則說,去年初擔任大仁路郵務士,每天均經過該處,但大門深鎖,鐵捲門拉下,信箱和地上均有大量廣告傳單和平信郵件,已有一段時間,因而認為沒有人居住,依照規定退回法院通知書等郵件,否認有過失。

承辦法官調查,第一、二順位抵押權人債權共126萬元,縱使夏姓住戶第三拍以底價118萬得標,要先支付第一、二順位抵押權人債權都不夠,周未送達法院文書,未造成夏權益損失。至於周把繳稅通知單退回國稅局,導致夏家逾期未繳納而受罰,確有過失,雇主郵局並應負連帶責任。

雇主郵局 連帶得負責

高雄郵局表示,郵差送達郵件,依專業判斷住戶是否遷移,有時會出差錯,今後將加強教育訓練,並檢討改進,對於法院判決不予置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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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投遞過程

1.郵差第一次投遞郵件未果,會在郵件註明投遞時間。

2.第二次前往投遞,住戶仍然不在家,郵差除註明投遞時間,會另外開立招領通知書放入信箱,或黏貼在門口,住戶可以持證件到附近郵局領取,一般郵件期限15天,公家機關行政、訴訟等文書則為3個月。

3.招領期限過後,郵局依法退回郵件。不過,為考量有些住戶白天不在家,可以申請郵局夜間派人投遞,但需繳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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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侵權行為的責任

民法第184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周姓郵差未依規定送達郵件有過失,並造成夏姓家人財產受到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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