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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軍人言論等自由 台國防部擬修軍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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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許紹軒/台北報導〕鑑於陸續有軍人參與紅衫軍等政治活動,或揚言刺扁等偏激言行引發爭議,國防部擬修正陸海空軍刑法,以「行政中立」限制軍人言論及集會結社自由;另為加強管理也擬修軍事審判法,讓軍人凡犯罪涉及刑責,均依軍審法審判,但司法院及法務部均認不妥,適逢日前內閣總辭,全案已退回國防部重擬。

政院審查認不妥 退回重擬

但軍方表示,軍法司尚未收到政院有關二法修正案的退件,其中軍刑法部分確實獲知有不同意見,軍審法則未聽聞有違憲的問題,一切都要等收到退件才能確定。

據指出,國防部擬在陸海空軍刑法增列第七十五條之一,規定為確保政治中立,軍人表達政治立場,不得印製、散發、張貼訊息或宣傳物品,也不能在部隊中建立組織推展黨務或相關政治活動,更不能主持、發起、參與集會遊行、連署,或強迫現役軍人參與政治活動或加入政治團體,也不能擔任選舉職務、為人助選或在媒體具名或具銜廣告,否則即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草案送到行政院,會同審查的法務部及司法院均覺不妥,認為有違憲法保障言論及集會結社自由,若純粹表達政治立場即科以刑責,顯然不符「人權立國」的政府主張。

另軍審法第一條規定,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軍審法規定追訴審判;為加強管理軍人,草案擬改為現役軍人犯罪涉刑責者,均依軍審法之規定追訴審判。

對此,司法院及法務部同樣無法認同,認為當初是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才設計軍事審判的特別訴訟程序,但並不代表軍事審判機關對軍人犯罪有專屬審判權;否則連軍人在外出車禍涉過失傷害等意外情形,都得依軍審法審判,將嚴重影響軍人人權,更與限縮軍法審判範圍、讓軍人犯罪也能回歸正常司法體系審判的人權保障觀點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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