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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處罰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色情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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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鈞凱台北十四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條文」,增訂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色情物品者的處罰規定,分兩階段處罰,第一次被查獲者,必須接受兩小時至十小時的輔導教育;第二次以上者最高可處二十萬元罰金。

跟進歐盟、美、澳等國做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條文,增列對持有兒童色情物品者的處罰規定。

根據修正條文,未來只要是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及少年色情產品者,第一次被查獲,得接受兩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的輔導教育;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沒收。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黃淑英(不分區)在提案說明指出,兒童色情在國際上被視為一種「嚴重的兒童性剝削」,兒童色情產品更是對受害人虐待的永久紀錄,足以對受害人的未來造成持續性傷害,且為避免淪為孌童症者引誘兒童的工具,處罰持有兒童色情產品已是國際共識與潮流。

至於持有兒童色情物品的正當理由,修正條文也參考加拿大與荷蘭相關立法,限縮在以科學、教育、醫療為正當持有的理由,以保障兒童及少年免於性剝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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