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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生技產業條例 多項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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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十五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業者投資在研發與人才培訓支出金額百分之三十五限度內,可於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起五年內,抵減營所稅;生技新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所取得技術股,得於股票轉讓時才扣除成本才課徵所得稅。本法明訂落日條款,投資抵減優惠至2021年底止。

立法院會挑燈夜戰清倉法案,凌晨三讀通過由立法院長王金平領銜提案的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由於此案攸關生技產業發展,行政院長張俊雄都盼在十五日立法院休會前完成立法。

條例著眼發展生技新藥,明訂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且為促進生技新藥產業升級需要,第五條規定生技新藥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百分之三十五限度內,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關於投資抵減,條例還規定,當年度研究與發展支出超過前二年度研發經費平均數,或當年度人才培訓支出超過前二年度人才培訓經費平均數者,超過部分得按百分之五十抵減之。投資抵減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並每二年檢討一次,做必要調整及修正。

為吸引高階專業人才投入生技新藥公司,第七條明訂高階專業人才與技術投資人所得的技術股之新發行股票,不須計入上述人員年度綜合所得額或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此類股票轉讓時,得扣除取得成本課徵所得稅。若上述人員未能取得成本證明文件,成本得以轉讓價格百分之三十計算減除。

另外,為讓政府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可提供技術,只要經任職機構同意,得持有公司創立時百分之十以上股權,並得擔任創辦人、董事或科技諮詢委員,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限制。

由於條例給予生技新藥產業公司多項租稅優惠,法案明訂落日時間,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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