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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法修订 商品风险 银行需举证已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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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9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梁世煌/台北报导〕未来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发生交易纠纷时,将不再由消费者单方面负起举证责任。

由于金管会修订的“金融服务法”,将在本月底前正式出炉。根据金管会官员透露,该法将规范业者在推出金融商品时,一定要清楚“告知消费者风险所在”,如果客户发生损失,该法将要求业者必须负起“已明确告知风险”的举证责任,否则业者须依“无过失责任”原则赔偿消费者损失。

金管会官员表示,该法适用范围将扩及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相关产业上。对消费者而言,未来在投资或购买金融商品时,一旦发生交易纠纷,将不再是弱势的一方。

官员指出,过去金融机构销售金融商品时,为销售业绩,并不会特别告知消费者该金融商品到底有些什么潜在风险;一旦出现投资损失,消费者还必须举证出售该商品的金融机构在资讯揭露上有明显过失,才有机会获得赔偿。

有了金融服务法之后,未来举证责任就不一定在消费者身上了。官员说明,该法将要求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商品时,必须清楚告知消费者有关商品风险。包括因利率、汇率、股价变动等因素所造成的影响,及其他可能导致该金融商品投资损失的可能原因等,都是金融机构必须让消费者知道的资讯。

官员不讳言,此法势必对金融机构造成很大的冲击,但该法立法用意,主要是希望改善消费者与金融机构间,在金融商品交易上资讯不对称的情况。只要金融机构确实尽到告知风险的责任,同时留下相关纪录,对于市场的冲击应该有限。

金管会表示,“金融服务法”将在本月底正式完成草拟并公布内容,由金管会委员会通过之后,将再提报行政院院会讨论。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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