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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子女認祖歸宗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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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3日訊】(大紀元記者蘇泰安嘉義報導)為應付目前關係複雜的婚姻狀況,婚外子女的認定及認祖歸宗問題,在經民法修正後由一年放寬為兩年內可以提出,且其子女在成年後兩年內也可以自己提出,但仍維持生父不得提出否認之訴。且子女從父姓或母姓,父母應於出生登記前以書面約定。

嘉義縣政府民政局23日表示,婚姻存續關係中,妻子與外人所生下之婚外子女,規定必須從法定父親的姓氏,除非由夫妻任一方、自知悉該子女出生後一年內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不承認為親生子女的訴求),且經法院判決勝訴確定,孩子才得以更正為生父姓名並辦理認領。

但民法修正後,放寬為法定夫妻之任一方,可於兩年內提出否認訴求,而且連知情的子女也可提出,或在成年後的兩年內提出。而在96年5月25日民法修正生效前,曾獲有法院判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確定證明書者,同意申請更正當事人為生父姓氏,此舉將使得婚外子女回復生父姓氏,正式合法認祖歸宗。

另外,民法第1059條有關子女從父姓或母姓之相關規定,亦於96年5月25日修正為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只要以書面約定,就可以選擇跟媽媽姓或爸爸姓。民政局強調,倘無法在子女出生登記時約定子女姓氏者,將由戶政事務所以抽籤決定,但事後可再約定變更,不受一次限制。

在我國民法上這項重大改變,和以往傳統習俗子女必須從父姓有很大不同,未來,婚生子女也有可能跟從母姓。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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