昝愛宗:劉興文非法出版坐牢三年

——憲法出版自由名義下“中國特色的出版不自由”

昝愛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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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5日訊】北京一名外來青年劉興文,今年30歲,卻因出版《決策.管理》最近被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判刑3年,罰金5萬元,罪名是非法經營罪。這一罪名使我想起正在看守所裏等待判決的涉嫌非法經營罪的楊茂東(郭飛雄),和已經在監獄服刑的蔡卓華,兩人都是被指控”非法出版”而遭遇不幸的。

所謂非法出版,其非法之”法”很明顯不是憲法,那麼又是何”法”呢?再者,非法出版就應該以非法出版罪指控,為什麼卻以非法經營罪指控呢?

很明白,中國有憲法,憲法上明確確認”出版自由”,公民人人享有這個憲法權利。可楊、蔡都是捍衛憲法確認的出版自由規定而參與出版刊物及圖書的守法公民,比如郭飛雄參與出版《瀋陽官場地震》一刊(參與校對工作),蔡卓華則是更簡單,他是印刷《聖經》免費贈送一些基督教友,卻先後都面臨著這個國家司法機關的指控,並失去自由。我們通過這樣的不幸可以看出,官方是不願意以”非法出版罪”來指控冒險捍衛出版自由的公民,而是以”非法經營罪”,即使你沒經營,但起碼有這樣的動機或可能,就構成了”非法經營罪”,於是郭飛雄不可能被無罪釋放,同時蔡卓華也不可能因為有憲法權利而立即從監獄裏被無罪釋放。

這就是中國,出版自由,是寫在紙上的,公民很難把這句話實事求是地履行。

前幾天,我看李新德記者的中國輿情網,得知西南政法大學一處”憲法頂個地球”的雕塑被拆毀,因為這個雕塑名曰”憲法頂上球”惹非議,意思就是說憲法在中國連”球”都不算,連讓你連踢一腳的機會都沒有,要這樣的憲法又有什麼用呢?

“憲法頂個球”,實實在在地發生了,現在又輪到劉興文坐牢了,出版一本小冊子,只是他收費了——知識產權,就成了非法經營,從寧夏回族自治區來京打天下的30歲小夥子劉興文活活被憲法《出版自由》權利狠狠地蹂躪了一把。

請看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兩名作者李力、王悅(網路上的公佈作者李力、王悅位址電話,豐台南路69號,010-83827511),在最高人民檢察院主辦的《正義網》上發表的報導稱,(正義網北京7月5日訊)具有大學學歷的寧夏石嘴山市人劉某是一家文化公司的老闆,但他卻因非法出版發行半月期刊受到了法律的懲罰。前不久,豐台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了劉某有期徒刑3年。北京豐台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9月至2006年9月間,劉某在擔任北京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職務期間,在沒有資質的條件下,違法自行排版名為《決策.管理》的半月期刊,私自出版發行,並以每年750元的價格向多家單位進行銷售,經營數額達30余萬元。之後,劉某將非法所得用於其公司的投資。經新聞出版部門鑒定,《決策.管理》期刊無國內統一刊號、無內部資料准印證號,且有征訂單公開銷售,是非法出版物。最終,經舉劉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而到了法庭上的劉某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仍百般狡辯:他說《決策.管理》公司發行的是內部資料,不是公開發行期刊。劉某的辯護人也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非法經營數額不合理,本案屬於單位犯罪。

豐台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劉某無在擔任北京典最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無視國家法律,以單位名義非法出版、發行期刊,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應予處罰。被告人劉某所提其發行的是內部資料、不屬期刊的辯解意見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劉某的辯護人所提本案指控的非法經營數額不合理的辯護意見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採納;所提本案屬單位犯罪的意見,本院予以採納。據此,判處劉某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5萬元。

宣判後,劉某不服提出了上訴。

很顯然,劉興文一定要上訴,就是因為司法不公,有是因為他不服違背憲法出版自由規定的非法判決,他堅決要上訴,重要的是過程,且不管最後的結果如何。公民就是這樣付出慘重的代價捍衛憲法權利的。

我最近從網路上查閱資料得知,劉興文創辦的北京典最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是北京文化傳播行業的一家提供全面、專業資訊傳遞、廣告製作發佈、行銷解決方案的綜合性文化傳播企業,他印刷出版內部使用的對接受資訊服務的會員(用戶)提供資訊諮詢服務的《決策.管理》參考,正符合其公司”與賢人為己,可圖謀,而後至雙贏”的精神,可法院卻不明顯相反,法院直接對他以非法出版半月刊給予判3年徒刑和罰5萬,明確是打擊出版自由,下重手。劉興文在庭審中對豐台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提出異議,自我辯護稱:”我們公司發行的是內部資料,不是公開發行期刊。”其辯護律師為此提出,公訴機關指控的非法經營數額不合理;此案屬於單位犯罪。

本來,法院按照憲法無法判這個案子,可法院卻一個巴掌拍不響,去找新聞出版部門聯手證明劉興文有罪,於是新聞出版總署一條線的北京市新聞出版局跳將出來了:法院認為,經北京市新聞出版局審查鑒定,證實《決策.管理》期刊無國內統一刊號、無內部資料准印證號,且有征訂單公開銷售,系非法出版物。銀行出具的涉案文化交流公司的帳戶明細以及郵局出具的匯款清單,證實該文化交流有限公司非法經營期刊的經營數額情況。所以,法院可以堂而皇之地宣稱”經審理認為,劉某在擔任北京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無視國家法律,以單位名義非法出版、發行期刊,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應予處罰。劉某所提其發行的是內部資料、不屬期刊的辯解意見與事實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其辯護人所提本案指控的非法經營數額不合理的辯護意見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採納;所提本案屬單位犯罪的意見,法院予以採納。”於是,幸災樂禍的《北京青年報》記者孫慧麗及王悅刊登報導稱《未審批出”黑刊”、公司老闆栽跟頭——”決策‧管理”老總被判3年》,幸災樂禍的北京晨報記者武新、通訊員王悅這樣報導《未獲審批出黑刊、公司老闆栽跟頭》。既然中國有憲法出版自由,怎麼北京首善之區會有”黑刊”?年輕的記者們也確實太容易被法院忽悠了。

查閱2006年9月25日出版的北京《法制晚報》,看到劉興文是2006年9月15日被抓走的,到2007年7月5日宣判,已經在看守所關押了10個月。《法制晚報》報導,劉某在網上收集資料,制販非法出版物:本報訊(通訊員劉春江薄士德記者張盈)記者2006年9月24日從豐台公安分局獲悉,在豐台區太平橋某居民社區內,警方打掉一個制販非法出版物窩點,嫌疑人劉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9月15日10時,豐台公安分局根據群眾舉報,在豐台區太平橋某居民社區內,打掉一個制販非法出版物窩點。民警現場查獲非法出版物《決策‧管理》一書3600本,各種票據7本,市場客戶記錄本8本,編輯排版電腦5台。民警隨後將此窩點的嫌疑人劉某帶至派出所接受訊問。經訊問,劉某供認從2004年9月至今,上網收集資料出版發行《決策‧管理》一書共48期,每期發行1200本左右,非法獲利1.3萬餘元。

這裏,不能不確認這樣一個事實,《決策‧管理》只是劉興文公司所辦的面向國內企業決策管理層的內部參考資料,既然沒有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一家壟斷下的國內統一刊號、無內部資料准印證號,那麼這個資料就是資料,就是出版物,不是出版物,何來非法?即使說是出版物,也是憲法賦予的權利,為什麼要被當作非法出版物查處呢?難道中國的憲法不是法?《決策‧管理》為半月一本,有印刷和編輯成本,一年出版24期,採用國際標準大16開,由北京典最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正式推出,可在中國憲法卻不能保障這一半月內部資料的出版自由。

《決策‧管理》雖然是從網路上引用了資料,但也經過了他們公司的編輯、選擇、歸納,為什麼就不能收費,知識產權,就是有價值才有產權,憑什麼說他們出版的資料就不能收費?法律依據又是什麼?

對於內部資料收費,我見得多了,新華社的動態清樣和內參,新聞出版總署記者證資格培訓資料等等,很多都是收費的,中國連”秘密”的《內參》都可以收費賣錢,一家企業印刷點資料,又不涉及國家秘密,為什麼就不能賣?

正如劉興文所宣傳的那樣:《決策‧管理》是以擴大管理者視野、提升決策水準為宗旨,為決策管理提供前瞻、深入、獨到的政經分析和因應之策。《決策‧管理》利用北京高校和各類研究機構的專家資源,與部分行業協會與著名經濟機構合作,以獨特的視角和敏銳的觀察力,揭示當前經濟運行過程中的熱點問題、結合企業發展進行深入分析,並以最快的速度對政府出臺的經濟政策進行分析和詮釋,及時向企業決策管理者傳達國內外知名媒體和機構對中國政治、經濟政策的重要論述和預測。這樣的資料難道就一分錢不值,印刷發行了就要判刑?

對中國憲法更為諷刺的是,中國法律對創辦經營贏利性的公司明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得經營,不禁止就意味著准許,可”出版自由”明明是中國法律准許的,為什麼還需要經國家新聞出版部門這樣的老爺衙門審批機關批准才能有出版自由,那麼還要憲法幹什麼,憲法難道不是一種擺設?

沒有出版自由,等於沒有憲法。憲法成為一紙空文,所以不僅有不涉政治的劉興文坐牢,還有涉政治的楊茂東(郭飛雄)、蔡卓華們要坐牢。他們坐牢,不僅僅是憲法的悲哀,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悲哀——尤其是其中的”共和”兩字的悲哀。

轉自《新世紀》(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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