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7月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台北地方法院昨再次開庭審理馬英九特別費案,公訴檢察官首度在庭訊中,提出最高行政法院一起有關特別費的確定判決,這件在九十一年10月17日做出的判決書,認為首長特別費只有在首長因公務所需的招待和饋贈時,才能支領;檢方認為從這件判決來看,馬英九陣營主張,特別費就是私款的看法,並不被審判系統採信。
馬律師 指判決不具證明能力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台北地方法院昨再次開庭審理馬英九特別費案,公訴檢察官首度在庭訊中,提出最高行政法院一起有關特別費的確定判決,這件在九十一年10月17日做出的判決書,認為首長特別費只有在首長因公務所需的招待和饋贈時,才能支領;檢方認為從這件判決來看,馬英九陣營主張,特別費就是私款的看法,並不被審判系統採信。
對此,馬陣營律師認為上述判決只是傳聞證據,不具證明能力;審判長表示,下次開庭會宣示是否有證明能力。
秘書承認 馬小九曾用特別費
台北地方法院昨傳訊馬及馬任北市長時辦理市長特別費領據作業的三位秘書方惠中、孫麗珠和孫振妮,三人皆否認向會計詐領特別費。
至於馬七年前認養的流浪狗「馬小九」,馬和孫振妮坦承所花約一萬元的檢疫相關費用,確從市長特別費中撥用;但馬表示此舉合法,且事後已將費用捐還市庫。
另,檢方提出一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檢察官侯少卿指出,根據判決意旨,首長支領特別費有三要件,第一是必須擔任首長職務,第二是實際從事首長工作,第三是因公的招待和饋贈才能領取;馬英九把特別費匯進自己戶頭,與司法判決的認定不同。
這件確定判決,案由是八十七年間新竹縣政府范姓主任秘書,不滿縣長鄭永金以他不適任幕僚長,調派他去負責警消業務的核稿工作,范某主張縣府應返還將他調離現職期間、他依法可領的十萬餘元首長特別費。
不過最高行政法院駁回范的聲請,合議庭認為他所提聲請特別費的單據中,並非全以主任秘書的身分開立,有兩張單據是在他被調離主秘期間所開立,一張買鐵櫃、另一張買六尺長櫃,無法認定與特別費用途有關,因此縣府拒付十萬餘元特別費有理。
檢察官侯少卿在庭訊中,還將行政院在八十二年9月22日召開的人事革新研討會內容、行政院會議在九十五年11月29日所提國務機要費和特別費改進報告,及行政院主計處在九十六年3月28日有關特別費的函釋內容提出來,認為有證據能力;對此,馬陣營律師不爭執,但不認為有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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