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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九特别费案再次开庭/检提判决 特别费须用在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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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4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项程镇/台北报导〕台北地方法院昨再次开庭审理马英九特别费案,公诉检察官首度在庭讯中,提出最高行政法院一起有关特别费的确定判决,这件在九十一年10月17日做出的判决书,认为首长特别费只有在首长因公务所需的招待和馈赠时,才能支领;检方认为从这件判决来看,马英九阵营主张,特别费就是私款的看法,并不被审判系统采信。
马律师 指判决不具证明能力

〔记者项程镇/台北报导〕台北地方法院昨再次开庭审理马英九特别费案,公诉检察官首度在庭讯中,提出最高行政法院一起有关特别费的确定判决,这件在九十一年10月17日做出的判决书,认为首长特别费只有在首长因公务所需的招待和馈赠时,才能支领;检方认为从这件判决来看,马英九阵营主张,特别费就是私款的看法,并不被审判系统采信。

对此,马阵营律师认为上述判决只是传闻证据,不具证明能力;审判长表示,下次开庭会宣示是否有证明能力。

秘书承认 马小九曾用特别费

台北地方法院昨传讯马及马任北市长时办理市长特别费领据作业的三位秘书方惠中、孙丽珠和孙振妮,三人皆否认向会计诈领特别费。

至于马七年前认养的流浪狗“马小九”,马和孙振妮坦承所花约一万元的检疫相关费用,确从市长特别费中拨用;但马表示此举合法,且事后已将费用捐还市库。

另,检方提出一最高行政法院判决,检察官侯少卿指出,根据判决意旨,首长支领特别费有三要件,第一是必须担任首长职务,第二是实际从事首长工作,第三是因公的招待和馈赠才能领取;马英九把特别费汇进自己户头,与司法判决的认定不同。

这件确定判决,案由是八十七年间新竹县政府范姓主任秘书,不满县长郑永金以他不适任幕僚长,调派他去负责警消业务的核稿工作,范某主张县府应返还将他调离现职期间、他依法可领的十万余元首长特别费。

不过最高行政法院驳回范的声请,合议庭认为他所提声请特别费的单据中,并非全以主任秘书的身份开立,有两张单据是在他被调离主秘期间所开立,一张买铁柜、另一张买六尺长柜,无法认定与特别费用途有关,因此县府拒付十万余元特别费有理。

检察官侯少卿在庭讯中,还将行政院在八十二年9月22日召开的人事革新研讨会内容、行政院会议在九十五年11月29日所提国务机要费和特别费改进报告,及行政院主计处在九十六年3月28日有关特别费的函释内容提出来,认为有证据能力;对此,马阵营律师不争执,但不认为有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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