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立:基本法的陷阱

李大立(紐約)

【大紀元8月3日訊】月前的小圈子特首選舉,令絕大多數港人痛心,因為香港回歸快十年了,民主進程卻半途夭折,而且不容樂觀。究其原因,除了已在市民中廣泛議論的各種因素之外,筆者認為如果追究責任,第一個也是最主要的責任人應該是當年中英談判時的英國政府甚至包括美國在內的整個西方民主陣營,也包括當年尚屬幼稚的基本法草委民主派成員。因為他們不懂得對手厚顏無恥的流氓本質和宵小所為的談判伎倆,忽略和低估了對手玩弄文字遊戲的無賴伎倆,才做成了今天被人對基本法予取予攜,扼殺香港民主進程於半途的不幸局面。

試想想,如果當年中英談判時在聯合公報上,或者民主派草委堅持在基本法上列明香港雙普選時間表:不是僅規定前三屆立法會直選議席由20、24到30席,而是規定以後的各屆立法會直選議席如何遞增直至全部60席;不是說O七、O八特首和立法會選舉「如需修改」,而是規定配合立法會全部議席直選,哪一年實行普選特首。更絕對不使用「根據實際情況」、「循序漸進」和「最終達至」這些模稜兩可、含糊不清的字句,對手還有甚麼空子可鑽嗎?有那麼容易在全世界輿論面前玩弄他們的鬼域伎倆嗎?英國政府和西方民主世界在此犯下的最大一個錯誤就是對北京的「糢糊概念」和「綏靖政策」。其中作為世界民主陣營領袖的美國總統,民主理念的動搖背叛者克林頓難辭其咎,這種錯誤政策的結果,給美國人民帶來911的災難,也讓香港的民主進程波折重重。

筆者至今不明白,當年他們之中這麼多中外法律專家都忽略了基本法裏一個嚴重的缺陷,也是法律史上罕見的謬誤,其自相矛盾之處著實令人吃驚:既然基本法第45條和68條明文規定:(特首選舉和立法會全部議席選舉)「最終達至普選產生的目標」,那麼請問為甚麼「附件一」和「附件二」裏卻說O七O八年後(特首選舉和立法會選舉辦法)「如需修改……」?!因為基本法裏規定的首三屆特首和立法會選舉都不是普選,很明顯,如果要「最終達至普選產生的目標」,就不是「如需修改」,而是「必須修改」,否則根本就不可能「最終達至」!

英美和香港都是高度成熟的商業化社會,合約條文周密嚴謹,為了防止中英文語意上的差別,甚至往往規定以英文文本為準,以堵塞一切可能出現的法律漏洞,何以在如此重大如此嚴肅的基本法條文上卻前後矛盾,以致被人利用?除了對手的奸狡以外,也應該自責。

舉個例子說,如果貸借雙方簽定一份還款協議只規定了首三期還款額,以後就「根據實際情況」、「循序漸進」、「最終達致還清目標」……,這不是天大的笑話嗎?當年講民主和重承諾的英美政府,以及幼稚的香港基本法草委以為北京承諾O七O八後香港政制如何發展由香港政府自行處理,只需報北京「批准」和「備案」,很明顯主動權在香港手裏,事實證明大錯特錯了!七百萬港人的民主權利被你們誤導跌落了基本法陷阱,筆者相信聰明的香港人一定會經一事長一智,讓我們在七月一日回歸十週年的那天,一起走到街上向全世界表達我們大多數港人雙普選的民主訴求吧!@

(1/4/07)

——刊於「新紀元」第22期(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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