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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偵組:偵辦呂游蘇謝特別費案標準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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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二十八日電)媒體報導,前行政院長謝長廷與蘇貞昌購買衣服、藥品、餐費等費用,均被特偵組檢察官認定為公務使用,與副總統呂秀蓮的偵辦標準不一。特偵組今天表示,謝、蘇兩人沒有以他人發票核銷特別費,黏貼憑證均詳實記載用途,經查證也均因公支用,偵辦標準一致。

特偵組檢察官沈明倫指出,呂秀蓮隨扈盧孝民拿朋友孫明、許勝樟在太平洋崇光百貨千福藥品買藥品的發票核銷首長特別費,盧孝民、孫明、許勝樟作證時,坦承發票是私人消費的發票。

而前高雄市政府台北辦事處主任陳建仲向同一家商店購買藥品,主要是因為日本交流協會外交官石原忠浩的小孩罹患尿布疹,陳建仲才以花旗銀行信用卡刷卡購藥致贈給石原忠浩,經查證後確定為因公支出,與呂秀蓮的情況並不相同。

沈明倫表示,謝長廷任高雄市長時,先後任命陳建仲、陳雨鑫為高雄市政府台北辦事處主任,雖然工作性質近似主管,但依法不得支領特別費。謝長廷因此授權兩人每個月新台幣兩萬元額度,因公彈性支用,但必須持因公消費的發票向秘書室核銷市長特別費。

陳建仲在2004年十一月十八日在新光三越百貨公司所購買的手機,主要用來致贈外國友人;陳建仲向SOGO購買的天柏藍休閒服也是作為致贈外國友人的禮品,經查證後認定為因公使用。

沈明倫說,蘇貞昌女兒蘇巧慧所購買的書籍,主要是他在祕書長任內想要跟年輕人互動,由女兒代為購買,係因公支出;蘇貞昌另一個女兒蘇巧寧在凱撒飯店刷卡九千餘元,檢方認定是蘇貞昌因公宴客,而由蘇巧寧先刷卡付款。

沈明倫強調,由於特別費性質特殊,檢方對所有當事人均放寬查案標準,且依「不自證己罪原則」,被告無須作不利於己的陳述或舉證證明自己無罪,只要他們能做出合理說明,且沒有反證證明他們說謊,他們均會採信。

沈明倫說,呂秀蓮與民進黨主席游錫堃、國安會秘書長陳唐山等被告,明顯大量使用他人發票核銷特別費,作證時又無法合理說明,且同案被告均坦承犯行,檢察官因此將三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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