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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规举发单未依规定送达 法院裁定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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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国芳嘉义市五日电)嘉义市江姓妇人所属机车于今年一月间在台中市闯红灯,且拒绝停车稽查并且逃逸,为警举发。各处罚锾新台币四千五百元及六千元,江妇提出异议。嘉义地方法院审理,该件举发通知单并未合法送达,且已逾三个月,不得举发,因此,裁定原处分均撤消,江妇不用缴罚锾。

嘉义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书指出,嘉义市江姓妇人所有的轻型机车,于今年一月二十四日在台中市大业路闯红灯,当天又在黎明路违规左转,经值勤员警以指挥棒及哨子拦停,但仍未停车逃逸,两件违规案件为警举发,各处罚锾四千五百元及六千元。

经查,台中市警方依机车登记人的户籍地寄发举发通知单,惟因受处分人早已搬迁,致邮务单位以“原址本然此人”退件处理。

受处分人虽疏于向监理单位变更车籍地,但举发单位原应依行政程序法及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基准规定,查明受处分人的户籍地址,再为送达,讵料举发单位竟未查明受处分人地址早已变更,而迳将举发通知单,以“无法送达”为由,对受处分人为公示送达,但举发单位并未用尽各种方法探查。

江妇提出异议,经查该件举发通知单既未合法送达,受处分人无法根据其违规行为有所陈述,亦无法针对通知单“应到案日期”、“应到案处所”等内容,遵期到案缴交罚款。

而且,据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自违规行为日算起,已逾三个月,不得举发,因此,该起罚锾,有所违误,嘉义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撤消,受处分人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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