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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勞委會修法 禁代扣薪資剝削外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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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洪素卿/台北報導〕勞委會發布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元月5日起,除了勞保費、健保費、所得稅及膳宿費四項法定代扣項目外,雇主不能再從外勞薪資代扣其他費用,拒不改善者,可以廢止其聘僱外勞許可或處以新台幣六萬到三十萬的罰款。

勞委會外勞組組長蔡孟良表示,這項修正主要是為了減少外勞在不知情下被非法扣款,對於雇主來說,可避免介入仲介與外勞相關費用糾紛,相對也比較有保障。

四項法定費用除外

部份外勞因為在來源國有借款,因此過去有少數雇主取得外勞書面同意後,代為轉交「借款」、「安家費」等。但卻可能無形中成為剝削外勞、不當扣款的幫兇,因此在這次的修正中,要求雇主除了四項法定費用外,其餘都不得代扣。支付方式也以現金為原則,透過轉帳支付薪水的雇主,必須提供薪資明細等憑證。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故雇主發放外勞薪資時,應將薪資確實給付外勞,不能自外勞薪資中代扣任何款項交付或匯款給仲介公司。

台北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黃杲傑表示,仲介業者也不認同部分巧立名目剝削外勞的不肖同業,雇主不得代扣安家費、借款等,業者深表贊成。

但勞委會沒有將我國仲介業者依法可以收取的仲介服務費,列為可以代扣的法定項目,這點業者們大喊吃不消。

黃杲傑解釋,依據台灣規定,仲介業者不能向外勞收取仲介費,只能收取服務費,依據現行規定分別是來台第一年每月一千八、第二年每月一千七、第三年每月一千五,如果這筆費用雇主不能代扣,將影響仲介業者生計、甚至衍生社會問題。公會已經行文勞委會反映這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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