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中共利用公、檢、法構陷曹東的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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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5日訊】曹東,37歲左右,畢業於北京外國語大學法語專業,外文翻譯,曾經當過導遊。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一日,在北京與歐洲議會副主席愛德華‧麥克米蘭-史考特見面,曹東講述了他自己和妻子及身邊熟識的法輪功學員所遭受的殘酷迫害,還講到他的一位同修在拘留所親眼看到死去的大法弟子身上有器官被摘除留下的洞。會面之後兩小時,曹東即遭中共國安特務綁架,劫持到甘肅被非法判刑五年;曹東從被非法綁架、羈押、起訴、審判、到關押的過程,就是中共邪黨為了掩蓋其剝奪中國公民基本人權的惡行,脅持國家機器共同犯罪的過程。它脅持代表法律尊嚴的公、檢、法機關,「非法製法」、「製法犯法」、「執法犯法」、「知法犯法」,公、檢、法相互勾結,沆瀣一氣,肆意踐踏基本司法原則,在立法、司法程序、法律事實等各層面嚴重違反《國際法》、《憲法》、《刑法》、《警察法》、《監獄法》、《刑事訴訟法》《國安法》《立法法》、《行政處罰法》及《行政許可法》等等相關法律法規。中央610非法組織及中國國家安全局,跨領域跨地區越權指揮、協調了這場犯罪。犯罪事實如下:

一、中國國家安全局執法犯法,公然違反《警察法》,《國安法》,《刑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

1、非法綁架,

中國國家安全局採用監視、竊聽、跟蹤等卑鄙伎倆,2006年5月21日,在會見歐盟主席後,曹東被安全局特務非法秘密綁架,當時沒有出示任何手續;而且違反規定沒有通知親屬。

2、非法羈押

曹東被非法綁架多日後才收到監視居住的決定,據規定,公安機關只有24小時的留置權,而曹東被非法羈押長達一百多個小時。安全局警察違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刻意隱瞞,蠻橫拒絕將拘留曹東的理由、時間和地點告知他的家屬,同時強硬無理的要求曹東家屬不許說出他們來過,不許與曹東的父母正常聯繫,非法限制剝奪其家屬的人身自由和作為家屬的正當權利,恐嚇威脅其家屬安全,給其家屬帶來巨大的身心壓力。

3、非法剝奪睡眠,刑訊逼供

2006年5為21-26日,北京國安預審處103室的警察楊可、吳剛、李得彪、郭亮等對曹東非法進行「車輪戰」式刑訊逼供,曹東被銬上手銬,被剝奪睡眠五天五夜,直至被折磨得吐血便血。後來,他們竟告知曹東家人說為曹東治痣瘡花了八百多元,掩蓋曹東身體的病狀實是刑訊逼供非法虐待所致。

4,非法抄家及警察順手牽羊

2006年5月26日,安全局警察胡松濤、陳守水、及居委會治保主任戴坤等到曹東家非法抄家,抄家時沒有依法列出抄家清單,警察當時還往自己兜裡裝東西,曹東家裏價值2000多元的二塊移動硬盤及價值5000多元的攝像不見了。

5、非法強制冼腦

2006年6月28_8月10日,曹東被非法囚禁在朝陽區法治中心進行全封閉強制洗腦, 610「轉化」曹東這種強制性洗腦本身就是犯罪,嚴重剝奪了《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人權,也嚴重違背了《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等國際法。三與人員有中央610馬海英及北京國安二處的王慶華、陳剛、七處張科長及市 610、朝陽法制中心的人員。他們搞心理攻勢,恐嚇、欺騙曹東,蓄意欺騙曹東說「案子不大,主要看態度」,威脅曹東如果不配合就會「有牢獄之災」。企圖通過曹東的背叛與出賣,為中共「遮醜」,「給國際上一個交待」,掩蓋其因會見歐盟主席而被非法綁架的卑鄙罪行,欺騙國際輿論。

6、非法利用權力恐嚇曹東父母,以「苦肉計」威脅曹東轉化,非法矇騙誘供

2006年8月10_9月4日,曹東被非法押到甘肅關押,甘肅安全廳三處一科科長徐志蘭及北京國安二處的王慶華,去曹東父母家恐嚇其父母,讓其父母以親情折磨曹東,說「如果不轉化就一頭死在曹東面前」,然後錄像給曹東反覆看;並且用曹東通訊錄上的電話威脅曹東,揚言如果不聽他們的到就按電話號碼抓捕曹東的朋友,逼迫曹東按照他們的意圖做,同時矇騙曹東,說「只要承認七篇文章,百分之百不處理」,讓曹東承認明慧網上關於慶陽法輪功受迫害情況報導是他所寫,以虛假的誘供筆錄預謀日後對曹東的構陷。

二、國家安全局與中央610 非法異地處理曹東,嚴重違反司法程序。

2006年8月,中央610認為,『在北京對曹東作打擊處理較為敏感,容易被炒作』如果讓其(指曹東)回歸社會勢必給首都的社會政治穩定帶來危害,必須進行打擊處理……」,國家安全部第十七局作出『將曹東移交甘肅廳進行打擊處理比較適宜』的指示,將曹東移交甘肅省國家安全廳,由曹東原籍甘肅省的司法機關對其進行處理。按照司法程序,案發地在北京,應由北京處理,但中央610非法越權,以行政命令代替法律規定,違反司法程序,在安全局配合下,非法異地審理曹東。同時中共外交官對外造謠,狡辯說曹東是因為又開始「法輪功活動」而被捕的,企圖轉嫁矛盾,逃避國際輿論譴責。但歐洲議會副主席愛德華‧麥克米蘭-史考特先生向記者所表示:「中共大使在寫給我信中說曹東被捕的原因是他『重新開始法輪功的活動』,即宣傳法輪功。這非常的荒謬,因為曹東是與我——歐洲議會的副主席見面後立即被抓的。這表明中共大使是個撒謊者。中共大使被僱用來為中共政權撒謊。」

二、甘肅檢察院非法起訴,甘肅法院濫用職權,枉法裁判。

1、甘肅檢察院非法起訴陷害,指控事實沒有法律依據

為完成安全局和610的「任務」,甘肅檢察院生搬硬套的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起訴曹東,拼湊、羅織了「非法勾結國內外反華勢力」、「非法接受採訪」、「非法上明慧網發佈消息」、「非法藏匿法輪功書籍光盤」等罪名。歐盟是國際合法組織,歐盟主席是國際政府官員,歐盟政府官員到中國調查中國政府活體摘除法輪功學員器官,是合法的國際社會調查,為混淆視聽,逃避國際社會正義力量的指責,起訴書竟用偷梁換柱的辦法將歐洲議會副主席說成是「境外法輪功組織人員」,嚴重歪曲事實;說曹東「接受非法採訪」,是極其荒謬的,翻遍中國現行法律,沒有「非法採訪」這樣的法律認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這是法律最基本的準則;指控曹東將蒐集到的法輪功學員手裡的《幫教協議書》、《控告書》、《公安局會見通知書》、《解除勞動教養通知書》等材料提供給境外人員拍照,是 「向政府施壓」,可是,《幫教協議書》、解除勞教的證明書都是中共的勞教機關依法定程序必須發給每一個勞教期滿人員的,或是以法律文書的形式由勞教機關訂立的,是中共自己制訂和開出的最公開的法律文書,給任何人拍照都不構成犯罪或「施壓」;至於說「非法上明慧網發佈消息」,是安全局誘供曹東承認的虛假事實,曹東被捕後就翻供了,退一步講,曹東真的上明慧外網站發佈消息,消息屬實,按照《憲法》規定,也絕不構成犯罪;還有,以「非法藏匿法輪功真相光盤和小冊子」起訴,同樣違反《憲法》,況且曹東家中搜出的材料即使按照違憲的司法解釋規定,其數量也不夠判刑資格。

以「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起訴曹東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完全是以司法解釋代替立法,違反《立法法》、違反《憲法》。在中共的現行法律框架內,沒有任何有效的法律條款規定法輪功和邪教有什麼相干;公安部下達過《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5]39號),這個文件介紹的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個,但沒有法輪功;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論述了關於邪教組織的五個特徵。但法輪功提倡信仰真善忍,根本和那五個特徵沒有一點相關之處。並且這條法律本身跟憲法的精神是相牴觸的,是無效的。。1999年10月,中共的「兩高」針對《刑法》第300條搞了司法解釋(一)和(二)。但解釋是對某一法律進行說明,絕不能脫離法律文本創製法律。《刑法》第300條是在1997年修訂的,跟法輪功沒有任何關聯。即便中共謀劃給打壓法輪功學員找法律依據,但「兩高」的解釋中也沒有出現「法輪功」三個字。誣陷法輪功的文件,是兩高炮製的通知(法發 [1999]29號和高檢發研字[1999]22號),沒有事實認定,顯然不能以「通知」這種司法政策的形式作為法律依據。《立法法》第8 條第五項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來立法。《立法法》第42條的規定,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或者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而「兩高」是沒有立法權、也沒有這種擴刑法範圍的司法解釋權。「兩高」是以司法解釋代替立法,明顯的違反立法法,同時也違反了中國憲法的信仰自由條款。「兩高」沒有經過制訂法律而用解答來代替法律的制訂明顯是越權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條的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不得定罪處罰」, 所以,「兩高」以《通知》解答的形式將法輪功按 「×教」加以懲處,本身就是違法。這種缺乏法律依據的「司法解釋」內容違法,制定 「程序」違法,是沒有法律效用的 。甘肅檢察院在缺失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起訴曹東,就是濫用職權的陷害。

2、甘肅法院一審枉法裁判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甘肅省法院對曹東進行非法開庭審理。曹東當場翻供,指出起訴證據是安全局誘供的假筆錄,不是有效證據。曹東辯護律師麻廣軍站在維護邪黨利益的角度,也指出指控的其它證據明顯不足判刑。然而,甘肅法院並沒有實質意義上的審判權,開庭只不過是走過場,審判結果要聽「上邊的」。在中共惡黨的指使下,二零零七年二月八日,甘肅法院死抓住曹東被誘供的假筆錄,以不適用法律宣佈對曹東判刑五年,其所謂「罪狀」是「非法勾結國內外反華勢力」、 「非法接受採訪」等莫須有的罪名。

甘肅法院指控曹東有罪的所謂的「犯罪事實」不構成《刑法》中任何罪名的量刑要件,以誘供得到的假口供作為罪狀違反《訴訟法》,對曹東含糊的套用懲處邪教的法律條文不適當。所以,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曹東的判決是枉法裁判。 「邪教」在我國法律上是沒有定義的概念,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沒有說清什麼是邪教,一切超越這個法律實施限度的做法都是「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行身,甘肅法院司法工作人員,明知「邪教」的立論不符合《刑法》第三百條的量刑要件,卻利用手中實施法律的特權枉法判決,就是執法違法的「破壞法律實施」,是「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迫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犯罪行為。甘肅檢察院以無傚法律起訟曹東,甘肅法院的判決書不僅證明了法庭准予立案,並且啟動了刑事追述程序,也符合觸犯「濫用職權罪」的量刑要件。

3、甘肅慶陽中級法院非法二審,不依據事實,無視證據,違反《訴訟法》。

辯護律師麻廣軍說,「原審判決唯一的證據,就是曹東在二零零六年九月十四日的筆錄。曹東在一審法庭上稱,他之所以承認此八篇文章是他所發,是因為當初安全局的人說,承認了,就放你出去,曹東為了獲得人身自由,在被引誘的情況下,承認的。」 二零零七年三月中旬,律師麻廣軍到甘肅省西峰市為曹東取證,有兩位證人願出庭作證,是劉志榮的妻子常秀玲和寇創金。根據蒐集到的新的事實證據,麻廣軍做出了「一審判決結果與事實不相符」的二審辯護,按照《刑事訴訟法》,一審判決之後如果有新的證據,二審必須開庭公開審理。然而,作為中央的傀儡,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不顧事實,無視證據,以證人也是法輪功學員、不具備證人資格為無賴借口,不公開開庭,二零零七年三月繼續維持枉法裁判。為避開世界輿論的討伐,二審做出遲遲沒有終審結案的假相,連律師也沒按時接到判決書。曹東案二審主審法官陸艷紅說「判曹東五年太輕了,就衝他見外國人這一條就得判他七、八年以上。」這話道出了中共審判曹東的真實原因,而這個原因卻是中共懼怕公開的,所以才心虛的編造罪狀陷害曹東。

三、在610和安全局的指使下,曹東被非法剝奪一切可以為自己辯護的權利,上訴、申訴、自己請律師辯護等基本權力在看守所和監獄裡名存實無。

1、曹東家屬難以請到能為曹東辯護的律師,因為中國律師如果為法輪功作無罪辯護,就面臨律師執照被調銷的危險。610及安全局也不斷給律師施壓,要求配合他們。

2、蘭州安全廳看守所扣壓上訴信

9月29月-2007年5月24日,曹東被關押在蘭州安全廳看守所,上訴信被看守所所長劉浩非法匿而不發。曹東上訴請律師做無罪辯護,律師麻廣軍在國安壓力下,迴避曹東關於無罪上訴的上訴內容,不敢作無罪辯護。

3、甘肅天水第三監獄阻撓曹東申訴

2007年9月,曹東在甘肅天水第三監獄提出無罪申訴,並表示他會控告中國國家安全局跟蹤、綁架、抄家、刑訊逼供、矇騙誘供等非法行為。到了10月中旬,甘肅天水第三監獄說申訴狀不能直接轉給家屬及家屬所請的律師。天水第三監獄幹警做工作讓他放棄申訴。2007年11月、12月,曹東的妻子楊小晶依法到監獄索要曹東的申訴授權委託書,教育科科長董暑堂,副科長劉江濤,教育科長董暑堂阻止曹東給家屬寫申訴委託授權書,讓家屬放棄找律師,不同意家屬請的律師面見曹東,並以停止接見威脅家屬。按相關法律規定,曹東要申訴,其家屬有權幫助他在全國或更大範圍找律師,並按規定向曹東要委託授權書,天水第三監獄無理阻攔曹東寫申訴授權委託,是違反《監獄法》、《訴訟法》的。

曹東在與歐盟主席會面時,歐盟主席曾問及民主進程在中國能否實現,曹東回答,只有共產黨解體,才有可能在中國實現民主。曹東從修煉大法後遭受中共邪黨迫害的遭遇清楚說明了這一點。1999年8月,政府還沒公開鎮壓法輪功,曹東就因三加交流被非法拘押近二個月;2000年,曹東還試圖在旅行社努力工作,國安特務、警察就不斷騷擾跟蹤,給單位領導施加壓力,使曹東無法正常工作;2000年中共邪黨 「二會」前期,因曹東在火車上看《轉法輪》,被禁止返回北京,非法拘押在內蒙; 2001年曹東因講法輪功受迫害真相,被非法判刑四年半,出監不久又因接受歐盟主席採訪再次被非法判刑五年。曹東妻子楊小晶也因修煉法輪功幾進幾出拘留所,二次被非法勞教,夫妻倆人這些年遭受了非人的虐待與折磨,曹東的父母、岳父母也一直在擔驚受怕的煎熬中度日。正是中共為維護專制,肆意違反《憲法》原則,剝奪公民信仰、結社、言淪自由等基本人權,才造成曹東及其家人的的遭遇。

中共邪黨一直對外否認有迫害存在,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成了中共的最高機密中共,它拚命阻攔人們講出真相、瞭解真相,在明慧網記載的被證實的近3000餘件迫害致死案例中,有大量法輪功學員是因為講清真相而被奪走了生命。在專制統治的 「紅色恐怖」下,共產邪黨連開個會也要抓人,人們爭取合法權益被當作「社會不穩定的因素」而打壓,公開自己的被迫害經歷,竟成了被進一步迫害的理由,說點真話就要被判刑、勞教,發表自由言論就是損害「國家名譽和形象」,就是 「賣國」、 「搞政治」,正如歐盟主席所言「中國人權狀況是極其駭人的」,如今,對打破高強度的消息封鎖,向國際社會直接講真相的曹東加以司法構陷而進行政治迫害,恰恰為國際人權組織對中共的追究與譴責提供了新的確鑿證據。(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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