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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選會:任何人不得在投票日從事競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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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九日電)距離一月十二日台灣立委選舉僅剩三天,中選會提醒政治人物及民眾,新修正的選罷法規定,「政黨及任何人在投票日不得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違者將處五十萬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值得注意的是,舊法須經制止不聽後,選委會才可處罰,現在只要有助選言行,就可依法處罰違規情事。

中選會秘書長鄧天祐下午受訪時說,依據新修正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在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五項規定,若有違反者將處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經制止不聽者,還可按次連續處罰。

他表示,如果有候選人在投開票所外面發表任何跟競選相關言論,以前的舊法在處罰要件前有「經制止不聽者」才處罰的規定,但新法刪去這項要件,也就是說,投票日只要有任何助選或競選的言行,縣市選委會監察小組就可就個案事實提報選委會認定,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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