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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投資型保單投資部分所得宜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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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日電)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今天召開工作會議,台北商業技術學院財稅系副教授、賦改會委員黃耀輝在「金融商品課稅問題之檢討」研究指出,基於租稅公平,兼顧金融市場發展,投資型保單投資部分的所得稅宜課稅,模擬分析結果採分離課稅衝擊最小。

賦改會下午二時三十分召開工作會議,討論的議題包括金融商品課稅問題檢討、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減免規定檢討等,會議直至下午六時許結束。

對於投資型保單課稅爭議,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為,投資型保險的投資帳戶價值相當於年金保險的現金價值,具儲蓄性質,應免納所得稅。

另外,金管會指出,投資型保險是保險法人身保險章所辦理的保險,保險法第112條保險金額給付予指定受益人者,不計入遺產,依法免納遺產稅。

不過,財政部認為,近年保險公司推出投資性濃厚的保險商品因應低利率,如短年期儲蓄險、變額保險、連動式債券投資型保險與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等,吸引許多高所得者購買,成為理財工具,超過保障意義,逐漸脫離保險保障的本質。

黃耀輝的研究指出,對投資型保單採取分離課稅10% ,政府總稅收最小,但對投資型保單市場影響最小,投資人在投資型保單的投資比重增加。如果合併課綜所稅,大戶及小戶在投資型保單的投資都減少,因為投資人的稅額增加,但稅收卻少,因投資人可能將大部分資金都轉往海外保單。

黃耀輝建議,基於租稅公平及兼顧金融市場發展,投資型保單投資部分的所得宜課稅。課稅的基礎應先定義「適格」的保障部分,超過該適格部分,課徵所得稅或遺贈稅。金管會訂定的「適格標準」與美國標準極為接近,可作為討論或課稅的基礎。

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稅務委員會主委王得山指出,壽險公會希望維持現狀不要課稅。

不過,經過討論,賦改會今天對投資型保單課稅與否尚未有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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