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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贈與他人境外財產 仍應依法申報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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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六電)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有關海外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自2010年1月1日施行,在此之前,個人獲取境外利益不屬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但若受贈取得海外財產,且贈與人屬經常居住中華民國的國民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仍應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甲君年僅20餘歲,2006年卻有鉅額結購外匯,經查發現,資金來自其父乙君及境外A公司,收取款項顯有異常。

經查核,乙君坦承境外A公司帳戶資金為其所有,甲君收取款項已作為投資運用,符合贈與要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就乙君贈與甲君的境內外資金一併課徵贈與稅,並處罰鍰合計新台幣800餘萬元。

國稅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是採屬人兼屬地主義,與綜合所得稅採屬地主義有別,只要是經常居住境內的國民,不論贈與境內或境外的財產,均應依法繳納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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