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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決議 財產申報裁罰由審議小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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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十一日電)監察院院會今天決議修正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罰鍰處分案件,由現行監察委員組成的廉政委員會決定,改為由監察院長指派秘書長召集高階主管,組成審議小組審議;廉政委員會則負責相關廉政業務重大決策、法規制定、修改、建議及監督廉政業務。

監察院下午發布新聞稿表示,根據新修訂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從今年十月一日起,必須向監察院申報財產的公職人員,由一千八百餘人,激增至八千七百餘人。

監察院說,為避免由監察委員組成的廉政委員會負荷過重,並提升行政效率,監委周陽山、李復甸提案,並經院會決議後,修正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

此外,監察院也公告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至九十四年四月三十日期間,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財產申報不實及因逾期申報被處罰確定名單,共計二十二人,其中包括前總統陳水扁與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等人逾時辦理財產動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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