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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院决议 财产申报裁罚由审议小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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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十一日电)监察院院会今天决议修正监察院廉政委员会设置办法,有关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罚锾处分案件,由现行监察委员组成的廉政委员会决定,改为由监察院长指派秘书长召集高阶主管,组成审议小组审议;廉政委员会则负责相关廉政业务重大决策、法规制定、修改、建议及监督廉政业务。

监察院下午发布新闻稿表示,根据新修订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从今年十月一日起,必须向监察院申报财产的公职人员,由一千八百余人,激增至八千七百余人。

监察院说,为避免由监察委员组成的廉政委员会负荷过重,并提升行政效率,监委周阳山、李复甸提案,并经院会决议后,修正廉政委员会设置办法。

此外,监察院也公告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至九十四年四月三十日期间,违反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财产申报不实及因逾期申报被处罚确定名单,共计二十二人,其中包括前总统陈水扁与前总统府副秘书长陈哲男等人逾时办理财产动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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