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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罪狀 檢認定扁A三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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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林俊宏/台北報導〕特偵組以五大罪名聲押前總統陳水扁,緊接著就是要著手解讀瑞士、新加坡司法互助資料與艾格蒙組織提供的美國、香港及荷蘭等帳戶,釐清扁家海外十億資產,有多少是屬於「貪污所得」,檢方表示,目前約可確認有三億元是貪污所得,涉及洗錢,主要來自國務機要費及外交機密預算、企業行賄等三個來源。

檢方表示,上述三大犯罪事實共涉及洗錢等五罪,國務機要費有兩種,一半是要發票核銷的「機要費」,另一半是陳水扁在領據上簽名即可領取的「機密費」。

檢方指出,陳水扁與吳淑珍及前總統辦公室主任林德訓、馬永成及前出納陳鎮慧等人,涉及利用購買SOGO禮券等不實發票等詐術,詐取機要費,這部分已涉及「詐領公有財物罪」及刑法「偽造文書罪」兩罪,刑責七年以上。

此外,檢方認為,陳水扁涉嫌在領據簽名後領取「機密費」後,將款項用在陳致中交通罰款等私用,部分匯往海外,此部分領款屬合法,非屬詐術,但後來用於私用,則觸犯「侵占公有財物罪」,刑責至少十年;檢方認為,陳水扁等人從國務機要費中貪污至少一億元。

檢方表示,陳水扁與前國安會秘書長邱義仁共同在「安亞專案」等三項機密工作,詐取外交機密預算約一億餘元,這部分也是「詐領公有財物罪」。

至於貪污治罪條例中的收賄罪,則為力麒建設前董座郭銓慶涉嫌為取得南港展館工程,透過吳淑珍特助蔡銘哲,以郭銓慶胞妹郭淑珍等人頭帳戶,匯款扁家近億元,蔡銘哲也疑從中抽頭,將一併被訴。

另一收賄案為前竹科管理局長李界木處理竹科龍潭基地涉嫌與扁共同收賄,刑責七年以上。檢方追查,扁家獲取不法所得後,長期利用吳景茂及蔡銘哲兩大集團卅餘人頭戶,匯款至美國、瑞士、新加坡等海外的陳致中、黃睿靚等人帳戶隱匿,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的洗錢罪,最重可判五年。

檢方指出,目前全案已足以起訴,但錢一定要算得非常清楚,以鞏固全案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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