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三英案 李和平律師為法輪功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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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4日訊】二零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河北石家莊市新華區法院對大法弟子王三英非法開庭,新華區法院刑一庭法官張中全主審,張濤做審判員,劉玉英做陪審員。新華區檢察院羅萬群做公訴人。新華公安分局警察、國保工作人員等共計十餘人旁聽。經開庭前一天的努力爭取,王三英的二十多親友和同事也被允許到庭參加了旁聽,家人委託兩位正義律師為王三英做無罪辯護。

其中李和平律師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兼任聯合國歐洲金融投資局(EFIB)法律顧問、聯合國工發組織項目協調代表,曾獲美國民主獎,具有很高的業務水準。

李和平律師就適用法律方面系統闡述了信仰真善忍、修煉法輪功無罪;孫律師就事實和證據方面發表了辯護意見。兩位律師的精彩辯護高屋建瓴、有理有據、令人信服,同時指出辦案人員多處違法;檢察官的公訴漏洞百出、理屈詞窮;法官本應是裁判的角色,但明顯偏袒公訴人,壓制律師發表辯護意見;大法弟子王三英本人也表現了大法弟子應有的風範。

對王三英起訴的罪名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所謂的證據是從王三英家裏搜查出的內裝法輪功資料的、寫好郵寄地址的幾十個信封,可笑的是這幾十封法輪功真相信就能破壞法律實施了。在場的所有人、包括家屬和警察都聽的非常明白,王三英無罪,警察執法犯法。在律師指出警察違法之處時,旁聽的警察有的悄悄溜出法庭沒臉再聽下去了。開庭前公訴人羅萬群還很囂張,威脅律師要通過司法局給律師所發司法建議函。律師正告她,在對待法輪功的問題上,每個人都正在扮演一個角色,你儘管表演,但要為自己的將來負責。整個法庭審理過程中正義始終佔上風,邪黨人員的邪氣被解體,庭審效果非常好。

法庭上,李律師從適用法律方面做了系統的闡述:中國憲法明確規定信仰自由、言論自由,任何與憲法相牴觸的法律、法規都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在中國現行法律中,沒有任何一條有效的法律規定法輪功是邪教。全國人大《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高」《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的全文內容中,從頭到尾都沒有出現過「法輪功」三個字;公安部下達的《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5]39號),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個,其中根本沒有法輪功;《刑法》第300條是97年公佈的,而對法輪功的打壓始於1999年,所以刑法第300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跟法輪功沒有任何關係;出現「法輪功是邪教組織」字眼的唯一所謂法律文件是「兩高」下達的內部通知,而內部通知不能作為法律依據普遍適用,所以用刑法第300條 起訴法輪功修煉者王三英,是適用法律錯誤。

李律師還強調,法輪功教導學員遵循「真、善、忍」的做人原則,在全世界200多個國家、包括香港和澳門都是合法的。不能因為王三英有個法輪功學員的身份,警察就可以隨意上門騷擾、抓人、抄家,也不能限制剝奪王三英宣傳表達信仰內容的權利。法輪功信仰者下載、打印、散發法輪功內容的資料都是在實踐信仰自由的權利,不違法,更構不成犯罪,警察對法輪功信仰者的隨意抓捕反倒構成犯罪。

公訴人指控王三英煉法輪功、擁有法輪功宣傳品,意圖傳播法輪功,涉嫌「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

大意為:新華區警員以「對居住人口情況調查」到王三英家,在她家中發現了有關法輪功的物品從而對其進行了行政拘留審查,查出大量的法輪功宣傳品。有數十封已貼好郵票寫好地址裝入法輪功資料的信封。公安人員在審問王三英時問她寄出過沒有,王三英承認寄過幾封。根據以上物證和供述,公訴人認為王三英違反了刑法第300條之規定,應追究刑事責任,考慮到大多數信件未寄出,且鑒於公安技術部門不能認定這些宣傳品是由王三英家中打印機製作的,可以考慮按犯罪未即,量刑從輕。
針對公訴人的意見,兩位辯護律師分別答辯。

李和平律師首先提出,我們的憲法充分保護公民的各種合法權益。我們國家提出依法治國,建立和諧社會,首先必須明確任何團體或政黨要遵守國家憲法。特別是司法機關更是要依法辦案。憲法對公民的個人財產、信仰自由給予充分的保護;一個政府做出規定允許某種宗教信仰合法,某種非法。這樣做是違反憲法原則的,是不合法的;我們國家人大通過的反邪教法並未將法輪功列為邪教,其它公之於眾的文件和法條也從未有將法輪功定為邪教;《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說法輪功是邪教組織,這種說法和做法是違法的,江澤民在接見法國代表團時說法輪功是邪教組織,那只是他個人意見,個人意見和意志不能代表憲法。因此以煉法輪功、擁有法輪功的資料而定其為信仰邪教、擁有邪教宣傳品,被指控「破壞法律實施罪」是不合法的。

針對李律師的辯護,公訴人找來了其他文件,即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簡稱兩高)的文件(上有「秘密」標記),其中有對法輪功的審判按邪教組織認定的說法。李律師在看過該文件後指出,該文件並未公佈於眾,不能作為法律依據適用。

公訴方在問訊王三英,2008年6月3日有關公安人員去她家搜查時,是否給王三英出示了行政拘傳文件時,王三英明確回答:沒有人出示任何文件。事實是:一個片警找到王三英工作單位的辦公室人員說,到王三英家裏搞居住人員普查,可到家後卻在屋裡趁機亂竄亂翻,被王三英請出了家門,隨後他們召來了許多警察踹壞門闖入,也未出具任何文件,就把王三英抓走了,而後進行了抄家,此時王三英並不在場。

公訴方提供了2008年6月3日簽發的行政拘傳文件和同日簽發的刑事搜查文件,以及6月12日辦理的刑事拘捕文件,以此證明公安局辦案人員對王三英的抓捕和搜查是有法律依據的。

對此,孫律師明確指出,程序正義是實體公正的前提。只有程序合法、公正,才能保障裁判的最後公正。公安局辦案要依法。不僅要依照憲法原則,具體實施也必須遵守程序和規定。指出本案6月12日刑事立案,可是6月3日已經簽發搜查證,沒有立案就抓人並上門搜查,此次公安局對王三英的拘傳、搜查是不合法的。因此,本案中新華區公安機關辦案程序違法,所取得的相關證據人民法院應該予以排除,不能作為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

所謂的證據是在抓人後在住處查抄的一些法輪功真相信;而且扣押清單上也沒有三英本人簽字,辦案警察塗改文件,更可笑的是,6月3日同一天,同一公安機關的同一辦案人員,依據不同的法律規定,對同一個人同時簽發搜查證和檢查證。相互矛盾。抓人、抄家時,公安人員未出示任何書面文件,也沒有搜查筆錄。因此,本案中新華區公安機關的搜查程序違法,屬於非法扣押。所取得的相關物證,不能作為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

經過質證和控辯雙方的激烈辯論,法官要求控辯雙方和當事人做最後陳述。

公訴方的陳述依然是開場的理由和依據。可以按犯罪預備,依刑法第300條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以刑事處罰。

李和平律師說,經過質證和辯論可以明確認定,王三英為身體好,做好人而信仰、修煉法輪功,在其家中搜出的法輪功學習資料不可以冠以宣傳品而先行定義。當事人在此次被拘捕前從未有任何犯罪和危害社會的行為。由此提請法庭從維護憲法的嚴肅性、嚴謹性考慮,真正保護公民的信仰自由、通信自由的權力。我們的憲法是保護人權的,是保護公民在和諧自由的社會裏生活。現在當事人因信仰問題、因修煉法輪功被抓捕,她的信仰自由權力被剝奪,家庭被破壞。她的親屬也因此會對我們國家的法律、對執法機關的行為產生疑慮。公安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公民的住宅是他們個人生活、財產等最集中的所在,風可以進,雨可以進,就是公安人員不可以隨便進。檢察院、法院在處理此案時,應從人權、人性受法律保護角度來認定,要依法辦理,不能按特殊的、超越法律的意向辦。任何人無權超越法律賦予的權力來辦事,任何人無權剝奪他人受法律保護的權力,否則都是違法的。二戰時期德國的希爾曼是個公務員,他沒有參與制定法西斯的滅絕種族方針的制定,也沒有去直接殺害人,但是他在向集中營輸送人員的文件上簽字,使這些被送到集中營的幾百人被殺害。戰後他因參與種族滅絕罪被嚴懲。我們的法律是保護我們國家安定、和諧的,今天到庭旁聽審理王三英一案的親友二十餘人,我們的法庭若不能依法審判此案,就會造成如此多的家庭和人感到不和諧、不穩定。聽說全國有幾百萬甚至幾千萬的人修煉法輪功,如不能依法正確的處理此事將會造成多大的不和諧、不穩定。根據法律的原則和具體條款,我們提請法庭對我的當事人按無罪判處。

孫律師在最後陳述時講到,因控方出具的公安在辦案時所出具的文件自相矛盾且程序不合法,則在庭上所列物證不能依法確認,故要求法庭對王三英做無罪判處。

王三英也做了簡單明瞭的陳述。她說:我修煉法輪功是為了做好人,是為了身體好。如果說想做好人都要判罪,那是讓做好人還是不讓做好人呢!我不應該被抓到這裡來受審。

法律的神聖不容玷污,對法輪功學員的判決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王三英因為修煉法輪功,片區警察就隨意上門騷擾、抓人、抄家,已經構成了私闖民宅罪。法律是維護正義、呵護善良的武器,是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可不是鎮壓百姓的工具,請作出經得起歷史檢驗的判決。

在此正告迫害大法弟子的所有參與者,請立即停止迫害,將功補罪。否則當中國及全世界正義力量清算這個邪惡幽靈時,你們就將成為中共罪惡的承擔者,作為歷史的罪人被永遠釘在恥辱柱上。

相關單位和責任人 電話區號:0311
石家莊新華區法院地址:石家莊市康樂街1號  郵編:050051,
刑一庭:王三英案主審法官 張中全 87030843,法官張濤、劉玉英
院長:郭曉,手機號13315995605
值班室電話:87038637 辦公室:87039433
刑庭:87018949 87030843

石家莊市新華區檢察院,石家莊市康樂街1號 (與新華區法院同一座樓),
郵編:050051,
王三英案公訴人羅萬群(女):主辦此案,13315135932,87872954-9013或9012(曾當面威脅做無罪辯護的李和平律師)
檢察院辦公室 0311-87872948
公訴科長趙更林 辦:87872954轉9011,手機:1393048636
李檢察官0311-87874164~9013
批捕科科長:王維 科長 辦公電話:87872954轉9036 手機:13930119494

革新街居委會,地址:石家莊市水源街南頭「新華門診」院內
書記:王軍(參與迫害) 86782153 、86881912 薄紅軍(參與迫害)
具體辦案單位:石家莊革新街派出所 地址:石家莊市中華北大街,
電話 0311-87883523,7893919、7883523、7872014,7893919,7883523,7872014
責任人:王重剛:指導員 辦公電話:0311-8520100(參與迫害)
翟中旗 民警 0311-85270138(參與迫害,強行踹壞門並打電話叫國保抄家)
趙承捷 所長 0311-85270098
石家莊市新華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地址:石家莊市聯盟路(水上公園北門)695 號
局長:金在成  手機:13603113108
副局長:主管迫害法輪功
紀檢委:王茂生(新調來的,原來在新華區東焦派出所多次帶頭迫害大法弟子)
政保大隊 :副大隊長 王雲飛  0311-85188078
民警 郭世賢 85188080(參與迫害)
民警 朱曉光 85188085(參與迫害)
石家莊市第二看守所,地址:石家莊郊區趙陵鋪東三街 ,
郵政編碼:050000;電話:0311-87782024;
所長:劉曉 (新來的,王書庭已調走),電話:87755213,13931171888,13781581859
副所長:王志彬,辦公室:87755202;
指導員:張宏齊,辦公室:8775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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