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煉法輪功 山東殘疾人被判三年

人氣 10
標籤:

【大紀元11月15日訊】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山東省殘疾人李瑞峰因為修煉法輪功,被濟寧市中區法院判刑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李瑞峰被送往泰安監獄關押。李瑞峰隨後上訴至濟寧市中級法院,濟寧市中級法院在不開庭、不聽取辯護人意見、繼續在構成犯罪缺一不可的四要素缺三的情況下,秘密維持原判。

據明慧網報導,李瑞峰,男,44歲,家住濟寧市中區紅西小區,屬於殘疾人,聽力和語言都有一定的障礙。修煉法輪功後聽力和語言得到了改善。一九九九年中打壓法輪功以後,他多次上訪。為此,他被中共人員多次關押、被非法勞教三年,並遭背銬、毒打、在冰天雪地裡凍等非人折磨。

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二日,李瑞峰被濟寧市警察郭洪濤帶人從家中抓捕。當天濟寧市中區有二十多位法輪功學員被抓捕,其中包括周寧、岳麗華等。二零零八年七月十四日上午,濟寧市中區法院在不發佈公告、不通知家人的情況下,對李瑞峰進行了半個多小時的秘密審判後,於七月二十四日非法判李瑞峰3年徒刑。

同時被判刑的法輪功學員還有周寧、岳麗華,分別為5年和3年徒刑。負責非法審判三人的濟寧市中區法院人員是:審判長:王福偉,審判員:陳濤、邱芳。濟寧市中區檢察院檢察員:鄒燕。

構成犯罪缺一不可的四要素缺三

按刑法學理論,犯罪構成有四個要素,也稱四要件,缺一不可。其一是「犯罪主體」,這主要指:行為人是單位還是自然人,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是不是具有特殊職業和身份的軍人、國家工作人員等。其二是「犯罪主觀方面」,是指行為人即犯罪主體在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如果是故意,那麼他的目的和動機是什麼。其三是「犯罪客體」,就是犯罪行為侵害的對象,如「故意傷害罪」侵犯的是受害者的「生命健康權」;「詐騙罪」侵犯的是受害者的「財產權」。其四是「犯罪客觀方面」,是指犯罪行為客觀上造成了什麼樣的社會危害、嚴重程度如何。

分析人士指出,有關法輪功案件的關鍵是:任何一起刑事案件中你壓根找不到被破壞的所謂犯罪客體在哪裏,即找不到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受到了破壞。仔細分析,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法輪功學員,不只是缺乏「犯罪客體」這一個要素,而是缺乏三個要素,即除了「犯罪主體」之外的其它三個要素全部欠缺。也就是說,法輪功學員既不知道要破壞哪部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犯罪客體),也就根本涉及不到主觀的態度、目的和動機(主觀方面),以及客觀上造成了什麼樣的社會危害(客觀方面)。(http://www.dajiyuan.com)

相關新聞
「當代孟嘗」企業家于溟(三)
瀋陽馬三家教養院被揭淫亂成風
《打開天窗說亮話》真相系列講座
真善忍美展:「迫害」讓我的心好痛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