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公平会:金融机构使用加速条款 应事先通知

人气: 46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11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何旭如台北23日电)日前最高行政法院判决,维持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对国华人寿不当约定加速条款的处分,公平会呼吁,金融业者若要与借款人约定加速条款,应事先通知借款人,否则恐违法遭罚。

所谓加速条款,即金融业者在各种贷款契约中,要求借款人增“加”还款“速”度的依据,当借款人出现债信不足等情形,银行认为债权可能不保,就会根据合约条款要求借款人加速还款,否则银行可依约要求立即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借款人不再享有可分期偿还的期限利益。

不过公平会表示,一般大众向银行或寿险公司借款时,金融业者多数使用定型化契约进行交易,使借款人丧失事前磋商议定机会,只能决定是否签约。

公平会指出,金融业者若行使加速条款,影响借款人的权益很大,如果契约条款有显失公平的情形,就可能违反公平交易法规定。

公平会表示,举例而言,金融机构若与借款人约定,任何一笔债务不依约付息时,金融机构不须事先通知就可随时加速债务到期,这样的约定内容,等于没有给借款人事先补救的机会,不符合公平会规定须践行通知的程序。

公平会指出,此外,银行与借款人个别议定的债信不足事由,如果该约款内容文字意义不够具体明确,仅以概括抽象方式约定,认为银行很容易透过片面解释,而加速债务到期,使借款人随时陷于义务不明确的状态,也将违反公平交易法规定。

公平会表示,已于民国91年发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金融业经营行为之规范说明”,两年前曾主动调查经营全国性贷款业务的金融业者,是否有透过定型化契约不当约定加速条款的情形。

经调查,公平会经7次委员会议决议通过处分39家金融业者,经处分后有20家提起诉愿,均遭行政院诉愿会决定诉愿驳回。

公平会呼吁,金融业者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契约,其中有关加速条款的约定方式,应遵循公平会相关规范说明办理,以避免违法及影响借款人权益。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