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善光:將「張喜仁綁架案」認定為情報說明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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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5日訊】1998年1月,我居住的這個縣某鄉村發生了一起綁架殺人案。案情如下:某鄉政府一夥人到農民張喜仁家催收上繳費,張喜仁不在家,那夥人就搶走了張家的牛。張回家後,以為是村幹部和鄉政府一起所為,於是報復性地將村黨支書才11歲的孩子綁架到自己家,揚言不退牛就不放人。鄉政府聞訊慌忙報警,縣公安局立即派了十幾個全副武裝的警察匆匆趕去包圍了張喜仁的家。在此過程中矛盾激化,張喜人用菜刀砍了那個孩子,張本人也被警察亂槍打死。上述綁架殺人經過,就是本文標題中的「張喜仁綁架案」全部內容。該內容在事發當天被現場目擊者傳的沸沸揚揚,在縣城幾乎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張喜仁綁架案」可以說是我們國家二是世紀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甚至到本世紀初,在廣大農村發生過的千千萬萬樁鄉政府到農民家打、砸、搶的一個縮影,它毫無遮掩地折射出了那個時代基層政府對老百姓利益的肆無忌憚的侵害以及由此產生的血淋淋的後果。在那個年代,為著計劃生育,為著攤派收費,多少農民的房子被鄉政府砸了,東西被鄉政府搶了,人被鄉政府捆綁抓了……喊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農民弟兄那無奈的悲哭聲至今仍在無數人的記憶中沉沉地不肯散去。我作為一個普通公民,作為老百姓中的一分子,對於表現在「張喜仁綁架案」中的這一類欺壓百姓的打、砸、搶暴行極其憤概。我與生活在這塊土地上的其他公民同屬一個大家族,我們唇齒相依,榮辱與共,今天任由政府侵害別的公民利益,明天政府就必然會侵害我的利益,因而當政府在老百姓面前為非做歹時,我不可能袖手旁觀,無動於衷,去做魯迅筆下的看客。我雖然沒有權力依據法律懲罰欺壓百姓者,但我可以通過新聞媒體將他們的惡行曝光於眾目之下,讓全社會都來譴責、抨擊。在國內媒體拒絕的情況下,我自然可以反映給境外媒體[中國現行法律不禁止公民同境外媒體談論除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之外的其它信息]。我認為,在通訊網絡極其發達、一且信息全人類都可以共享的今天,無論是哪個國家的政府,只要它違法做惡,侵害老百姓利益除了應當讓本國人民知到外,也應當可以讓世界其它國家的人民知道[如克林頓總統與女實習生的緋聞、美國大兵在伊拉克虐俘、金正日統治下的朝鮮老百姓經常俄肚子等等,在全世界哪一個國家不能公開?]知道的人越多,就越能形成令權力者望而生畏的社會輿論,這對於杜絕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對於保護我們老百姓的權益不受侵害,絕對是有百益而無一弊。正是在這種觀念的驅使下,1998年月,我在接受境外某新聞媒體電話採訪,談到農村基層政府經常侵害農民利益問題時,我舉了「張喜仁綁架案」這個例子。我希望這種打、砸、搶不要在中國農村再次上演,它對
中國農民的傷害太大了,對中國人民的傷害太大了。

沒有想到的是,四個月後,懷化市公安局、懷化市檢察院竟然以我同境外記者談及「張喜仁綁架案」,涉嫌犯有為境外非法提供情報罪為由,將我逮捕、起訴。1998年12月,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在法庭上,針對公訴人的指控,我凜然質問;1、既然「張喜仁綁架案」不屬於國家秘密,那麼將「張喜仁綁架案」認定為情報的法律依據何在?2、在當今社會,中國老百姓可以公開談論的事項哪些不可以同境外人士談論?、3假設我將自己親眼目睹的法官與當事人一起吃喝玩樂的事實講給回鄉探親的香港同胞或者台灣同胞聽,是否也涉嫌犯有為境外非法提供情報罪?但公訴人對我的質問始終都迴避不予回答。最後陳述時,我一再強調,拿得出法律依據認定「張喜仁綁架案」屬於情報,我則有罪,否則我則無罪。可是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懷化市檢察院一脈相承,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亦將「張喜仁綁架案」認定為情報,判決我犯有為境外非法提供情報罪。1999年1月,我依法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近一年半之後,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仍然拿不出什麼是情報的法律依據卻做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關在監獄期間,我多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伸訴,請求他們對究竟什麼是法律意義上的「情報」做出說明,但我的伸訴如同泥牛入海一去無消息。

尊敬的法院,你們既然將「張喜仁綁架案」理直氣壯地認定為情報,判了我的刑,就總得把什麼是「情報」說個一二吧。或者是首長大人晚上睡覺前清點鈔票的甜甜笑容?或者是街上「牛肉十塊錢一斤」、「茄子兩塊錢兩斤」的菜市行情?或者是「男的不嫖娼對不起黨中央,女的不賣淫對不起江澤民」的民間諺語?你們把政府機關違法犯罪的行為認定為情報,按照這種邏緝,在咱們中國的這塊土地上,情報豈不是無處不在,每一個中國人豈不是都掌握著大量的情報?你們從上到下對究竟什麼是法律意義上的「情報「如此諱莫如深,豈不是隨時都想搞暗箱操作把十三億中國人關進監獄?你們的此種做法,簡直就像突然竄到樹下乘涼的人群前,臉一板,肉一橫,伸出手掌惡聲叫喊「此處乘涼要繳費」的流氓地痞,甚至比流氓地痞還要流氓地痞。

應當說,像「張喜仁綁架案」中的這類打、砸、搶,既便在秦始皇時代,在慈禧時代,都是不可能被允許的,然而在我們社會主義的這塊國土地上,我們的司法機關卻長期不去追究打、砸、搶者的法律責任,反而是不遺餘力地打壓、迫害把打、砸、搶事件曝光的公民,置於死地而後快。這究竟是什麼原因?我苦苦思索,想前想後,最後只能以我們的司法機關骨髓理流淌著根深蒂固的「家醜不可外揚」的觀念來做答。是的,我們每一個中國人從小到大長期受到灌輸的思想是「社會主義社會是當今世界最優越的社會制度」、「社會主義國家人民當家做主,沒有剝削沒有壓迫,過著自由平等無比幸福的生活」「社會主義國家的政府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政府」……當然,這同時自然也是我們的政府用以抵禦民主國家批評我們搞專制搞獨裁的重要法寶。因此,在我們的司法機關那裏,任何與上述描繪不相吻合有所抵梧的事件都必須堅決封殺,不能讓人民大眾知道,更不能傳到外國佬的耳裡去。外國的政府醜聞、社會陰暗面,我們國家的宣傳機器可以敞開胃口盡情報導,以示國外一片黑暗,人們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我們國家則只能到處都是艷陽高照、鶯歌燕舞、花好月圓、歌舞昇平、一派太平盛世之景象,形勢大好特好。誰如不聽打招呼,非要把我們政府的醜聞把我們社會的陰暗面披露出去,誰就是在給我們偉大的社會主義國家抹黑,想丟我們中華民族的醜,那就要他看「傢伙」。但是,畢竟時代不同了,公開亮相的白紙黑字總不能再公開效仿古代暴君防民之口如防川的虐橫,怎麼辦?對了,刑法第111條中不是明擺著有一條可以包羅萬象的「情報」嗎?這簡直就是連孫悟空都跳不出去的如來佛手掌,比殺手暗藏於袖間可以悄無聲息置人於死地的利器還要管用。從此,不管是我們的書記、市長算命、嫖娼、修豪宅,或者是我們的監獄、看守所每天強迫囚犯勞動十五六個小時,不順從就把他整死打殘,亦或是我們的法院大搞枉法裁判,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上至天文,下至地理,誰要是敢給捅出去,統統都叫他難逃此彀中。我們憑此把那些膽大包天者不聽打招呼者也就是不願任由我們宰割者判個十年八年,不但可以使我們安心地酣睡十年八年,還可以起到殺雞給猴看的作用,尤其是更可以激起革命群從和「憤青」們對他們的鄙視、憎恨,你看,他們為境外非法提供情報,出賣我們國家利益,出賣我們中華民族利益,何等卑劣可惡,何等不可饒恕。尊敬的司法機關,請問,我沒有冤枉你們吧?你們把千千萬萬樁像「張喜仁綁架案」這一類政府侵害老百姓利益的陰暗面冠以「情報」的大名,然後密封到歷史的厚厚塵埃中消失殆盡,難道不就是為了向世人表明,我們的社會主義社會是真真切切的人間天堂?
  
法院不顧刑法的基本原則,用法律不加界定的「情報」給我定罪處刑,這就必然會使我進行邏緝的聯想。面對「情報」,我不會想起文化大革命時期的「惡毒攻擊罪」,在這條法律沒有解釋的罪名下,不管你是用印有領袖照片的報紙包了東西,還是不小心摔壞了領袖的石膏像,或是寫字時不小心誤把西風寫成東風,統統都可以被戴上「惡毒攻擊」的罪名關進監獄,甚至殺頭;面對「情報」,我會想起王權時代的「大不敬罪」。什麼叫「大不敬」,從來就沒人解釋,只要皇帝對你不高興了,你就是犯了「大不敬」。秦始皇時,一位博士向他報告陳勝、吳廣帶領老百姓在造反了,秦始皇說,不對,是在犯上作亂,你講錯話了,犯了「大不敬」罪,於是博士慘遭殺頭。清朝初年,「有兩個編邸報的人,因為關於某一事件所述失實,人們便說,在朝庭的邸報上撒慌是對朝庭的不敬,二人就被處死。有一個親王由於疏忽,在有朱批的上諭上記了幾個字,人們便斷定這是對皇帝的不敬,這就使他的家族受到史無前例的恐怖迫害[見夢德斯鳩,《論法的精神》]」;面對「情報」,我不能不想起德國希特勒時期的「刑法一般原則」、「人民健全意志」,這是誰都弄不懂的具有希特勒特色的概念,納粹黨就用它們大肆鎮壓反專制反戰爭的民主人士。你說依據法律你沒有犯罪,不能抓你,但我們憑著「刑法一般原則」、「人民健全意志」認定你犯了罪,應該送你去集中,或者殺你的頭。真是荒堂至極,滑稽至極。恕我直言,給我定罪處刑的所謂「提供情報罪」與文化革命時期的「惡毒攻擊罪」,與封建專制時期的「大不敬罪」,與希特勒法西斯時期的「刑法一般原則」、「人民健全意志」是地地道道的一丘之貉,是一根籐上的兩棵瓜。如果說,「惡毒攻擊罪」、「大不敬罪」、「刑法一般原則」「人民健全意志」這種令人毛骨悚然的惡法之所以得以產生,完全是由當時暗無天日的社會制度所決定,那麼,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當家做主,努力把中國建成文明、富強、民主的社會主義社會的今天,法律未加解釋的所謂「提供情報罪」這種橫蠻無理的刑律就無論如何都是不應該出籠的。

由此可得出下面二者必居其一的結論;如果二十一世紀的中國不允許「惡毒攻擊罪」、「大不敬罪」、「刑法一般原則」、「人民健全意志」之類的惡法存在,那麼法院將「張喜仁綁架案」認定為情報,判決我犯有為境外非法提供情報罪就是非法的無效的,必須立即予以糾正;如果法院毫無顧忌不受任何約束繼續堅挺「張喜仁綁架案」為情報,那就等於「惡毒攻擊罪」、「大不敬罪」、「刑法一般原則」、「人民健全意志」的幽靈在二十一世紀的中國這塊土地上在繼續雄赳赳、氣昂昂地橫衝直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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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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