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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爆胎釀禍 過失致死被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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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車輛在高速公路上爆胎而卡死,竟然要將警告標誌放在後方100公尺!黃姓男子駕駛貨車在中山高速公路行駛,沒想到因爆胎而輪胎卡死、無法移動車子,他拿著警告標誌往後方放置,走到30公尺處時,一名謝姓男子駕駛貨車撞上其車輛而死亡,黃某因未依規定將警告標誌放置在後方100公尺,被依過失致死罪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出,擔任送貨員的黃姓男子在今年9月2日下午4點間,駕駛貨車由彰化市出發,沿中山高速公路北上行駛,但在北上182公里處(台中市西屯區一帶),輪胎因爆胎而卡死,無法將車輛移至路肩,黃某只好拿著警告標誌往回走,藉以警告後方來車。

後車駕駛撞上死亡

沒想到他往回走時,發現車流相當多,他只能沿路閃躲,走到車輛後方30公尺處,一名謝姓男子駕駛的貨車撞上其爆胎的貨車,送醫後因腹腔大量出血而死亡。

檢方偵辦時,認為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5條第2項規定,汽車在高速公路故障且無法滑離車道時,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應在故障車輛後方100公尺以上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而黃某只將警告標誌放在車後方30公尺,明顯有疏失,因此依過失致死罪提起公訴。

對於檢方起訴,黃某透過律師大聲喊冤。他表示,當時貨車在高速公路北上車道上,他下車後要將警告標誌拿到車後100公尺處,但後方車輛眾多且車速極快,非常困難,他只能一邊閃躲、一邊行動,沒想到才拿到後方30公尺時,謝某的車輛就撞了上來,根本來不及阻止。

快車道上難放警示

黃某律師黃呈利表示,在高速公路行走100公尺不但危險,且相當困難,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是否合理?希望相關單位檢討,以免造成不合理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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