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經濟法律】專家識破的簽名就可靠?

黃覺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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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5日訊】也許應該調轉本文的題目來問,是否專家認證為不可靠,即偽造的簽名,就一定是不可靠的簽名,就會受到法庭的拒絕承認?這個問題看似多餘,法庭邀請一件事情的專家作證人,當然應該信專家的意見,否則請專家來何用?專家出庭,講的當然不是普通人可以得知並作出判斷的事情,而是一些專門的事物,法庭非得藉助專家的意見無法得出判斷。

但原則上,並不是這一回事。例如某一句說話是否黑社會術語,法庭要請專家作證,但某人說了一句黑社會術語而是否因而被裁定身為黑社會成員亦因而犯法,則是另一回事。

簡而言之,專家的責任只是協助法庭斷案,絕不能成為法庭斷案的唯一依據,法庭有責任考慮其他證據,作出獨立於專家意見的決定。一件轟動香港多年的遺產及問題遺囑案件,當中正涉及上述專家是否一定可信的問題,這就是反覆上訴到終審法院的龔如心對王廷歆案件,此案於05年9月始審結,涉及龐大華懋集團的權益誰屬的問題,決定的要點之一,是死者的遺囑中的簽名,是否真確的爭議,這種情況當然需要專家的協助。

Nina Kung and Wong Din Shin (2005) 8 HKCFAR 387

涉案死者王德輝,與妻子龔如心為華懋集團的創立人,死者於1990年4月10日遭綁架,至今下落不明。1999年9月22日,死者的父親王廷歆獲一名法官准許作出宣誓,指父親相信死者已於90年4月10日或以後去世。王廷歆繼而就一份日期為68年3月的遺囑申請遺囑認證,這份遺囑表明王廷歆(父親)是死者遺產的唯一受益人。1968年遺囑簽立之時,死者與妻子龔如心的婚姻曾出現問題;到了1970年代初,由於「華懋集團」業務起飛,二人婚姻問題拋諸腦後,合力建立了一番非凡的事業。

在王廷歆提出遺囑之後,妻子龔如心亦提出一份日期為90年3月12日的中文遺囑,這份遺囑表明妻子為死者遺產的唯一受益人。死者曾叮囑她不能在死者在世時打開該信封。死者的管家生前(於99年去世)曾作出兩份法定聲明(Statutory Declaration)表示曾目睹死者簽署1990年遺囑,自己亦隨即簽署該遺囑。

這案件有很多有趣的法律常識問題,筆者有機會再討論。案件的爭議焦點之一,是王廷歆指90年的遺囑乃為偽造,聆訊期間,與訟雙方曾傳召筆跡專家,就管家及死者的簽名是否偽造的問題作供,原審法官及上訴庭的法官皆裁定遺囑的簽名乃為偽造,但又裁定管家的簽名並非偽造。

終審庭的裁決是遺囑有效。理由是筆跡鑑證並非一門純科學,專家的意見不管如何客觀,準確性不及建基於科學分析的結果,法官及陪審團在專家的協助下須作出獨立判斷,簽名的筆跡證據不具決定性,關鍵是管家的證據是可靠的,所以遺囑是真的。(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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