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1B工資標準介紹

張雪梅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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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0日訊】H-1B簽證是發給受美國公司僱用的外國專業人士的工作簽證。所謂專業人士是指申請人必須至少具備美國大學本科學位或經評估相當於此美國學位的外國學位或工作經驗,H-1B申請人所要從事的工作需要與其大學學位對口並需要應用其在大學所學到的理論知識。

本所上週曾撰文談論H-1B的學位要求,有興趣的讀者可以閱讀參考。除了學歷和專業對口的要求之外, H-1B申請還必須符合特定的工資標準要求,即僱主支付H-1B申請人的工資不低於流行工資(prevailing wage)的標準。流行工資是由不同的因素決定的,包括工作職稱(job title)、工作職責(job duties)、工作要求(job requirements)、工作地點(job location)和工作時間(number of work hours)。以下我將對H-1B 的工資要求做一個簡單的介紹,供大家參考。

流行工資通常來自勞工部或勞工部認可的工資調查(salary survey)數據,而勞工部或勞工部認可的工資調查的結果在很大程度是由H-1B 申請人將要從事工作的工作職稱、工作要求、工作職責、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所決定,根據上述條件和要求的不同,勞工部的工資標準由最低到高分為四個等級。不同的工作有不同的工作職稱,但工作職稱主要由工作職責所決定。另外工作要求也對工資標準起一定的作用,要求碩士學位的工作通常工資高於要求學士學位工作的工資,要求經驗的工作的工資通常高於不要求經驗的工作的工資。H-1B申請人的工作職稱應當根據工作職責和工作要求而決定。如系統分析員(systems analyst)與電腦編程員(computer programmer)的工作職稱不同,一個著重於分析設計,一個著重於實際操作,因此工資也不同。

H-1B工資標準還取決於H-1B的工作地點,移民局用郡或縣(county) 來決定工作地點。完全相同的工作職稱和工作職責,如果工作地點不同,工資也可能不同。因此,在決定H-1B適用的工資標準時應當正確決定H-1B申請人將在甚麼地點工作。如果H-1B申請人的僱主在一個地點而H-1B申請人常駐在另一個地點工作,那麼H-1B的工作地點應當是H-1B申請人的實際工作地點,而不是遞交H-1B僱主的所在地。另外如果H-1B申請者將在一個以上的地點工作,應當符合每個工作地點的流行工資的要求。如果最初H-1B申請時只有一個工作地點但在H-1B工作期間又增加了新的工作地點或原工作地點有所改變,則應當及時向移民局就新工作地點提出補充申請,確保移民局的批准涵蓋了新的工作地點並且符合該地點的工資要求。

通常所用的決定流行工資的工資調查(salary survey)是勞工部頒布的工資調查,但如果勞工部頒布的普遍工資高於僱主願意支付的工資,僱主還可以使用勞工部認可的其他工資調查數據或進行自己的工資調查,但這些替代勞工部頒布的工資調查的其他工資調查必須符合勞工部規定的調查和數據收集的具體要求,此類要求主要包括工資數據必須在特定的時間範圍內為此數據的最新版本;工資數據必須代表擬定的工作地點的類似工作;工資調查的工作要求必須與H-1B工作一致;收集的數據必須覆蓋該聘用工作的整個行業(across the industry that employs workers in the occupation);工資調查應當有平均工資(arithmetic mean),如果沒有平均工資則可以使用中間工資(median);同時該工資調查還必須指明其使用的在統計學認可的收集數據的方法。

H-1B還可以兼職工作(part time),例如H-1B持有者每週只工作20個小時而不是40個小時。這樣就需要有流行工資的小時工資的標準,再根據此標準推算出H-1B工作的年工資。如果H-1B申請人有兩份兼職工作,則必須有兩份單獨的H-1B申請並且每一個H-1B申請都必須符合H-1B流行工資標準的要求。在進行此類計算時一般採用一年52週工作小時,一週全時工作時間為40小時。

本文僅為有關法律信息介紹,不為本所法律意見。如需個案法律諮詢,請與張雪梅律師聯繫,
電話:(770)457-5888, 地址:Zhang & Yan Law Offices, 2971 flowers Road South, Suite 265, Atlanta, GA 30341.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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