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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会:转换保单 计算差额基础需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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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何旭如台北三日电)为保障保户权益,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已要求中华民国人寿保险商业同业公会修正相关规范,使保户转换保单时,退补差额基础需一致,不能单由保险公司说了算数,影响保户权益。

金管会表示,日前曾接获民众陈诉,表示转换契约时,保险业者随意转换退补差额计算基础,因此要求寿险公会修正“人身保险业保险契约转换及缴费年期变更自律规范”,增列契约转换及缴费年期变更退补差额的计算基础,应具一致性原则。

金管会表示,所谓契约转换,是指要保人(保户)以现有保险契约,申请转换为同一寿险公司的其他保险契约;所谓缴费年期变更,则指要保人以现有保险契约,申请变更为同一寿险公司不同缴费年期的相同保险契约。

金管会表示,这次修正主要针对不同险种间契约转换,规范各寿险公司计算退补差额基础时,虽可采保单价值准备金、或解约金两种,但各险种间适用基础应一致,不可随意变更。

例如,将定期寿险转换为终身寿险,无论是退差额或补差额,都只能就保单价值准备金、或解约金择其一为计算基础。

金管会表示,至于同险种间的年期变更,各公司可分别就长年期变更为短年期、或由短年期变更为长年期的申请类别,订定退补差额基础,但各类别计算基础应采一致性原则处理,不可采以多个基础比较大小值方式设计。

例如,保户要将20年期终身寿险缩短缴费期限至15年,则退补差额仅能以同一标的,如以解约金、保单价值准备金、保费等为计算基础,不能以比较多个标的大小为计算规则。

金管会提醒保户,向寿险公司办理契约转换及缴费年期变更时,应先确认是否符合自身需求,例如保障范围、期间及缴款能力能等,同时要记得索取契约转换前后的利益比较表、相关权益说明书,以及了解是否要洽收手续费等。

此外,为使保户了解本身所购买保单是否有提供上述服务,以及了解相关退补差额处理原则,金管会表示,各寿险公司应在公司网站揭露相关讯息,并以书面方式让保户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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