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新聞稿

人氣: 1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3月14日訊】 新聞提要: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拆除之地上物未折減餘額,應列為土地出售成本

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時,其拆除之地上物,應列為土地出售成本之一部分,不得列為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以免遭到剔除及補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45條規定,資產之實際成本係指包括取得之代價即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因此為使土地達成可使用狀態所為之必要支出,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之一部分,該局最近查獲某家公司93年度為出售土地而將廠房拆除,並將廠房帳面未折減之折舊餘額160萬餘元,列為固定資產報廢損失,經該局轉列出售土地成本,而予補稅40萬餘元。因此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機器或運輸設備報廢,可列為固定資產損失,惟出售土地而須拆除地上物時,因現行稅法規定出售土地之增益免課所得稅,故該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土地成本,合併計算出售土地增益,不得列為損失。【提供單位:稽核科趙彰權 , 電話04-23051111轉6206】
(http://www.dajiyuan.com)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