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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會:財務不佳銀行不得發行金融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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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何旭如台北十九日電)台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正式發布「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即日起財務不佳銀行不得發行金融債,農漁會、信用合作社也不得購買風險高的金融債。

金管會一月底預告,將修正「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本週正式發布,共計修正三條。

金管會表示,備抵呆帳提列不足或逾放比率超過5%以上的銀行,若經要求仍未改善者,不得發行金融債券,此外,銀行若經主管機關核處罰鍰次數3次以上、或累計罰鍰達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也不得申請發行金融債券。

過去因寶華、中華銀行等問題銀行發行高利率金融債,讓農漁會、信合社認購後大失血,金管會因此修正相關辦法,修正銀行不得發行金融債券的條件,及規定財務狀況不佳銀行發行金融債券的銷售限制條件。

金管會表示,資本適足率介於4%至8%的銀行,經主管機關核准雖可發行金融債,但銷售對象限定為銀行、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參與資本強化計畫的特定人、總資產超過5000萬元的公司或基金、信託財產超過5000萬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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