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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貸條款不公 台消基會籲主管機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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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6日訊】(大紀元綜合報導)消費者文教基金會25日公布針對銀行房貸契約的調查結果,發現5大不公平房貸條款,包含以條文要求借款人一定要提供保證人、提前清償支付違約金、消費者間接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限等,消基會提醒消費者要仔細察看契約內容,也呼籲主管機關應重新修正不公平條款。

消基會25日召開「5大不公平房貸條款現形,銀行房貸大抽查」記者會,公布2月14日至3月17日間,以網路問卷調查25家銀行房貸契約結果,發現5大不公平房貸條款。

第一,以條文要求消費者間接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限。消基會調查發現,25家銀行的借貸契約中,25家銀行均明文條列「消費者已經過5日之審閱期同時確認並了解」等說明。消基會表示,若業者以不法手段要求消費者放棄審閱期,依消保法第11-1條規定,消費者可以主張契約或部分條款無效。

第二,23家銀行要求保證人/連帶保證人負完全清償責任。消基會認為,當消費者進行有擔保品的借貸時,應免於提供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

第三,有2家銀行要求「約定借款人應提供借款額度總金額之本票」,4家銀行附上「本票一紙」。消基會指出,已違反「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銀行業者「不得約定借款人應提供未載金額之本票」的規定。

第四,20家銀行以條文要求「提前清償違約金」,消基會認為現在金融大環境不佳,消費者願意提前償還債務,還要被銀行要求支付違約金,實在不公平。

第五,16家銀行在契約中明定凡持有擔保物收據、保管證或借款人印鑑,都視為借款人的代理人。消基會認為這也明顯違反消保法中企業經營者負舉證責任的精神。

消基會董事長程仁宏認為,主管機關應重新查核並審視「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對顯失公平的條款重新研討並修正。消基會也提醒消費者,進行借貸時務必謹慎檢視契約書,並把握5日審閱期,將合約內容看清楚才是保障消費權益的第一步。銀行也應在合理範圍內訂定借款合約,而非完全以銀行利益為優先。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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