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轉讓農地返還請求權 應報繳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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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日電)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購置農地因故先登記在他人名下,這筆農地返還登記請求權是債權之一,若返還農地的同時直接將這筆土地登記在其他人名下,即構成贈與行為,應報繳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日前發現甫成年李女名下擁有一筆價值新台幣1500萬元農地,而李女尚在就學中且由父母扶養,不僅無任何所得來源,且未有受贈資金,其取得該筆農地所應支付價金來源,引起國稅局高度注意。

經調查發現,這筆農地是李女的父親在2000年間出資,而以其兄長(李女的伯父)名義向法院標購取得,等到李女成年後,再直接將農地自李女的伯父名下移轉登記為李女所有。

國稅局指出,雖然李父解釋,購地本來就是要給女兒。不過,國稅局說明,李父出資購買登記在其兄長名下的土地,有隨時要求自兄長返還農地權利,李父通知兄長將農地直接過戶登記在女兒名下,如同將農地返還登記請求權直接轉讓予李女,構成伯父「贈與」姪女的行為,應課贈與稅。

由於該項財產移轉無對價關係,且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贈與稅,除遭國稅局補徵贈與稅 200餘萬元外,還按所漏稅額,加處 1倍罰鍰。南區國稅局長邱政茂特別指出,購置農地因故先行登記在他人名下,在以後返還農地同時,若欲將該農地贈與子女時,應先登記為本人名下,再持農政單位所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辦理登記給子女。如此,才可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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