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強致各界的公開信(八):中國沒有法制觀念也沒有司法公正而言

孔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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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0日訊】我身為弱勢群體家的一名身殘志不殘的妻子,為丈夫討回幹警周憲臣違法取證,導致該案一錯再錯,歷經六載的滄桑大道,不知上訪的道路何時才能走到盡頭!?

我就是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寶山區太平6委6組的王桂英,身份證號是:230506690507026。

目前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司法工作人員相當腐敗,司法違憲侵權,司法不公,出現了歷史遺留的很多冤假錯案。由於歷史遺留的問題,給每一屆新一任換屆領導帶來了很多麻煩,申訴人、上訪人有增無減,在雙鴨山市公、檢、法、司中形成了一座「堡壘」。
有的案件上訪多年,長期羈押,久拖不結,有些人為討回公道,遭到司法部門的打擊報復,重複被拘、被捕已經到了無法忍受的程度。

2003年3月15日原告李蘭搬來不到十個月,找茬訛人,多次勸阻,屢教不改,李蘭往被告家後門口倒屎尿,與被告之妻王桂英發生口角,現認定其丈夫形成的事實。此案歷經六年之久,拿到法院判決和裁定以及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函「十個」自相矛盾的法律文書!!!

我於2005年11月3日至今,連續上訪北京、省、市、市人大監督此案,通過郵政、專線電話、網上信訪、各大網站的呼籲和雙鴨山市各大部門領導交辦。頂著各級領導的交辦有令不行,還是我行我束,他們互相推諉,權錢交易,上訴加刑,中院三次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同一案件事實的兩種判決結果。最後一次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基本事實清楚維持原判有期徒刑六個月,法律打折,民事由545.00元到20239.50元再到26826.70元,寶山區人民法院卜憲海提前兩個月給案外人王桂英送達執行通知書,違法執行2007年案件與法無據。我對執行有異議,多次找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何惠祿,至今未停止每月伍佰元執行款。

2006年1月25日和2007年3月19日原市委書記王曉明兩次交辦,2007年3月29日雙鴨山市中院王曉東一同四人接待,承認提出異議的部份是正確的,讓錢吉臣接待處理此情況。2007年4月4日送去新證據,2007年4月5日送達申訴駁回通知書。2007年4月23日上訪北京申訴,2007年4月27日上訪省黨代表大會會場填表,2007年5月16日和2007年5月29日一月兩次上訪黑龍江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其它各大部門。2007年6月11日作出【2007】黑刑監信轉字第27號函,省院讓針對函的內容回復,結果錢吉臣報案件專報。

2007年9月10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吳濱生來雙鴨山市複查案件,雙鴨山市中院錢吉臣想盡一切辦法阻擋,這一天去雙鴨山市寶清縣法院,我給張玉平院長打電話諮詢此事時,他說:「剛才還找你接待呢?」他讓我放下電話,然後他問錢庭長一下,一會張院長給我打來電話,錢庭長說:「那麼遠不用來了,明天讓我到雙鴨山市中院接待我,」結果吳濱生已經到別的地方去了。2007年10月12日雙鴨山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答覆函已作出周憲臣存在一個人違法取證,違反了程序法。

2008年1月26日上訪黑龍江省人大,雙鴨山市中院郭顏超看我去窗口領表先伸手拽我一下,然後一行五、六人上來把我從屋裡拽到外面,當時含冤的眼淚淚流滿面,給我打車我不坐,然後用雙鴨山市中院的車把我拉到省法官學院接待我,中院萬海貴讓郭顏超負責聯繫省院辦案人,至今杳無音信。錢吉臣和郭顏超採取多種多樣的方式對付冤民,用時間拖延個案當事人,讓所有案件石沉大海。

2008年4月14日上午,錢庭長主動告訴我,他明天去寶山區人民法院檢查,院裡決定協商你的案子怎麼處理。當時李艷軍聽見,讓我也去,第二天不到8時來到寶山區人民法院,給錢庭長打電話關機,給郭顏超打電話說:「錢庭長臨時決定去別的地方」,中午又給錢庭長打電話說:「讓我去,你怎麼沒去呢?」又說:「孫勝清主任去寶山區人民法院」,我下午根本沒看見。孫勝清聽寶山區人民法院匯報完徐金彪案件已經上午就走了。

我對此事十分氣憤,2008年4月17日給李曉明打電話問此事?李書記讓他接電話說:「中院兩次再審駁回,根本不按事實說話,」隨後在錢吉臣辦公室給騰書記打電話,讓我把情況寫清楚給他郵去。2008年4月21日市委政法委副書記面對面接待我,並交案件材料,讓給書面結果。中院錢吉臣,久拖不結冤民利益受損的案件,由545.00元擴大100倍損失額,給國家和人民帶來了不可彌補的損失。給雙鴨山市帶來不良影響,損害了司法機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踐踏了國家和法律的尊嚴。

根據【中共中央【2007】5號文件】黨和國家《意見》的中心思想,緊緊以「凡是得民心,順民意的事情都要竭盡全力去做,凡是失民心,背民意的問題都要雷厲風行去改」為根本!切實的為民清除腐朽,尊重憲政!

我衷心希望在您的執政下,使歷史遺留的冤假錯案問題在極短時間內徹底糾正,使受害者和利益受損的人討回公道,平冤昭雪!

王桂英 11:04:26
申請人:徐金彪,男,42歲,漢族,高中,雙礦集團有限公司東榮三礦工人,黨員
代理人:王桂英,女,39歲,漢族,大專,雙鴨山市寶山區育才小學教師,電話:13895886180
申請人:(原審被告人)不服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年2月5日作出的2007雙立刑監字第2號駁回申訴通知書。
請 求 事 項

一、依法撤銷2004年7月24日作出的(2004)雙寶檢刑訴19號起訴書。
二、依法撤銷寶山區人民法院200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04)寶刑初字第3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三、依法撤銷寶山區人民法院2005年2月25日作出的(2005)寶刑初字第1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四、依法撤銷寶山區人民法院2005年10月11日作出的(2005)寶刑初字第4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有期徒刑六個月。
五、依法撤銷寶山區人民法院2006年5月16日作出的(2006)寶刑初字第2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有期徒刑六個月。
六、依法撤銷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年9月30日作出的(2006)雙刑終字第54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判有期徒刑六個月。
七、請求依法維持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年12月9日作出的(2004)雙刑終字第106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
八、請求依法維持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年6月10日作出的(2005)雙刑終字第37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
九、請求依法維持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05)雙刑終字第93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

事 實 與 理 由

2003年3月15日早上7時左右,李蘭先去廁所,回來後故意往申請人家後門口倒尿,李蘭與申請人之妻王桂英發生口角,申請人在前面刨冰聽女兒喊,從前面回來將兩人拉開,現認定申請人形成的事實。

一、在認定事實上有錯誤

案發當天李蘭先到雙礦總醫院做了全身CT檢查,這是雙鴨山市最有權威性的醫院,李蘭首次住院1715號病志裡有記載:頭部、頸椎、肝臟三個CT檢查,片號是65814號都未見異常,李蘭在1715號病案裡主訴被家人抬回家休息,未經任何治療,怎麼還到雙礦煤炭總醫院做了全身CT檢查,門診診斷頭、胸、腹部挫傷入院治療,最後臨床確定診斷,頭、胸、腹及雙手挫傷,於2003年3月15日18時50分住進寶山區人民醫院,住院16天,於2003年3月31日治癒出院。

出院後14天,李蘭主訴現病史一個月前被丈夫用凳子打傷頸部住院治療,以頸部外傷,頸(C5-6)間盤脫出第二次住進雙市人民醫院,與案發當天頸椎CT65814號未見異常無因果關係,李蘭出院後僅7天,做MRI示030324號檢查,部份小關節增生,到處看病、鑑定都依據MRI示030324號片子。從此以後李蘭在各個部門拉開了人情關係的序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23號第一條第二項第1款,故意傷害,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李蘭第二次出院後18天,寶山分局太平派出所周憲臣給李蘭做傷害程度鑑定,2003年6月4日取回輕傷鑑定結果,請看2003年6月19日李蘭的詢問筆錄上已告訴她輕傷走自訴,2003年6月20日傳喚申請人之妻,周憲臣一人誘供欺騙王桂英承認打傷李蘭怎麼嚴重?引誘證人作偽證造成。

李蘭知道自己的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長達16個月之久,已經訴訟時效,那就是各個部門先入為主,暗中操作的,對李蘭的前3份鑑定都有異議,違反法定程序。2004年7月24日起訴是星期六,批捕、起訴時從沒有人提審過,程序違法。2004年7月26日移送法院,下午去看守所送達法律文書,這期間法院先入為主,偷著給李蘭做傷殘等級鑑定,程序違法,超期羈押被告人,就這樣,王桂英替申請人交鑑定費。於2004年9月7日到省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此鑑定與外傷無關,法院不採信,上級部門鑑定優先於下級,到省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時,李蘭提供虛假片子0978號是崔青貴的肋大片,李蘭2003年4月1日拍的頸椎片,診斷結果,人名、時間全不對,提供虛假材料導致鑑定結論錯誤的。李蘭至今不承認有此片子,那就是辦案人員李國庫以案謀私,收受當事人財物與被委託機構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造成審判,執行工作錯誤,給當事人或國家造成損失的,採取其它方式干擾或影響辦案造成後果的。違反了黑高法[2007]23號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寶山區人民法院不給申請人之妻收據,拿我交的費用給李蘭重複計算所有費用,該當何責?寶山區人民法院還偷稅、漏稅。

寶山區人民法院對僅有被告一人上訴的案件,上訴加刑,中院三次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中院最後一次以基本事實清楚維持原判,法律打折,民事增加賠償數額,由20239.5元增加到26826.7元,其實李蘭首次住院花醫療費545.00元。所有認定事實上是執法人員徇私枉法、濫用職權所造成的。2007年4月4日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認定的事實,可以申請再審。

二、在適用法律上有錯誤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直接改判或發回原審法院重審的,在事實查明後,如果沒有變更原判認定的事實也不應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上訴不加刑,原則適用於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而寶山區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加重被告人的刑罰處罰,由原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改有期徒刑六個月,中院三次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決三次、發回重審三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的通知,法[2003]163號,只能一次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審判。

三、違反了法定的訴訟程序

2003年11月20日偵查終結後,還繼續偵查請看2004年4月30日,王慧筆錄上看出了寶山區人民法院楊喜全先入為主,提前介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當事人申請與本案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寶山區人民法院不予批准,楊喜全八次開庭支持公訴,先入為主,不利於本案的正確審理,程序違法,出於袒護被訴方的目的,應當立案審理的案件而駁回起訴,程序違法,對一方當事人所提出的證據,全部接受,視為「鐵的證據」,而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證據一概不予接受,視為「虛假的材料」程序違法,這一起鄰里糾紛案從王慧筆錄上已看出了2003年3月15日頸椎CT65814號未見異常,故意把一年後的頸椎CT15892號放進首次住院病志裡進行對比,辦案人員故意違反法定程序,徇私枉法,王慧看出這兩張CT片的結論基本上一致,一張無病,另一張有病,這就充分證實了李蘭C5-6間盤退行性改變是陳舊性頸椎病,案發當天就部份小關節增生,與本案當天無因果關係。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最後一次裁定無論在事實認定,適用法律以及在程序上均有嚴重的錯誤,存在著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中的(一)(二)(三)(四)四項中所規定的情況。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提出上述申請,中院最後一次維持原判有期徒刑六個月,實屬定性不當,由於定性不當,所以適用法律錯誤,以維護國家法律尊嚴,判決書認定事實出入太大,根據《公關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程序上29項實體錯誤,違法共計46條。
請審理此案的辦案人、審判長以及關注此案的一些好心清官領導,還申請人徐金彪一個公開、公平、公正的無罪判決。

此致
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徐金彪
2007年7月13日

王桂英 11:04:59

舉國上下各級領導交辦一起鄰里糾紛案

六年八份法律文書為什麼「相互打架」,

申請再審至今未立案,攔阻、攔截
群眾進京上訪合乎嗎?
中紀委、監察部、政法委、審計暑、國務院法制辦:
我身為一名殘疾人(妻子)為丈夫討回沒有案件事實的公道,歷經六年之久的坎坷道路,不知上訪的路何時才能走到盡頭???

案發當天是2003年3月15日早上7時左右,訛人李蘭搬來不到十個月,故意往被告徐全彪家後門口倒屎尿,與被告之妻發生口角,是訛人李蘭把被告之妻的頭髮拽掉一大綹,辦案幹警周憲臣,案發當天就違法偵查,就因為被害人李蘭的舅舅張海軍是雙鴨山市寶山派出所所長,就用出院後14天李蘭第二次住進雙市人民醫院的病案做輕傷鑑定,李蘭的住院病案主訴被她丈夫用凳子打傷的。

所有的證人沒有一人證實被告傷害李蘭的頸部,被害人供述揣肚子一腳,被告人供述沒有傷害李蘭的直接證據,公安機關兩次輕傷鑑定都是依據出院後14天第二次住院的病志做輕傷鑑定,與案發當天頸椎CT未見異常無因果關係,到現在一直也沒有告知鑑定結論。

雙鴨山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楊喜全「提前介入,先入為主」,這是從2004年4月30日王慧詢問筆錄看出來的。

2004年6月8日打雙鴨山市檢察院座談《行風熱線》節目,諮詢輕傷案件疑點甚多,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楊喜全不聽取,不糾正怎麼辦(附有錄音)

2004年7月14日與案發當天16個月之久,被雙鴨山市公安局寶山分局程剛一行三人拿過期傳喚證解決問題。(附當時證明)那是早上5:28寶山開往東榮方向的火車站,等到雙鴨山市公安局寶山分局上班,一會兒領著被告徐金彪去分局,一會兒又去檢察院。兩家都不受理,於11時左右程剛把被告徐金彪押進雙鴨山市看守所,沒有任何手續,法律文書都是弄虛作假後補的,既不合情又不合法?
2004年7月14日刑事拘留,2004年7月21日逮捕,至今未給家屬任何手續。2004年7月24日是星期六,薄志剛作出的(2004)雙寶檢刑訴19號起訴書,只有公安機關一份鑑定結果,另一份鑑定結果至今不知什麼時間偷著搞的鑑定,檢察院批捕前和批捕後從未提審過?

2004年7月26日下午移送雙鴨山市寶山區人民法院。隨後送達訴訟文書和起訴書不開庭。於2004年8月5日寶山區人民法院第三次違法鑑定傷殘等級,李蘭的身體受到傷害已經過訴訟時效。

被告之妻對以上三份違法鑑定不服。於2004年9月7日到省司法鑑定中心第四次鑑定,李蘭的鑑定屬輕傷範疇,與外傷無關,李蘭鑑定時提供的0978號x線片是崔青貴的肋大片,頂李蘭的頸椎x線片結果(有證據證明)

雙鴨山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先後兩次羈押無罪之人徐金彪165天,對判決不服三次上訴,中院三次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三次,中院最後一次以基本事實清楚維持原判有期徒刑六個月,寶山區人民法院前兩次判有期徒刑一年緩期兩年,寶山區人民法院立案廳副廳長陶冶上訴加刑,而寶山區人民法院立案廳廳長孫洪祥繼續維持有期徒刑六個月,民事增加由545.00到20239.50再到26826.7元,該當何責?

2006年11月7日接到(2006)雙刑終字第54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申請再審至今未立案,雙鴨山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執行庭卜憲法海違法強制執行,不給被執行人執行通知書。我到處控告至今未停止,提前兩月執行2007年案件與法無據,被告每月只有七百元左右的工資,被每月扣去五百元,兩年時間不給任何手續。

2005年11月3日,全國人大轉辦函訪字第200511030180號,市人大開庭監督此案,一錯再錯,知錯不改,2007年3月至今連續上訪全國各地討公道,得到各地領導的重視,但雙鴨山市中級法院立案廳廳長錢吉臣剝奪我再審立案兩年之久,不給任何書面答覆。

現在家裏老弱病殘,因此事家裏老人多次休克,住進醫院,到現在還有住院一年多的老人沒有出院?
我丈夫患腰盤突出症無錢醫治,13年前車禍造成我終生三級殘廢,寶山交警大隊適用法律錯誤,至今未給責任認定書。與實際賠償相差極懸殊,同是受害人,寶山區人民法院不是同等對待,我女兒已面臨上不起高中馬上失學,和諧社會,公、檢、法、司四機關弄虛作假,欺上瞞下,中級法院刑庭高雁故意枉法裁判,給當事人築成一座「堡壘」,形成密不可分的司法怪圈,上訪無門,最後達到政績合格。
「為了降低上訪率,使用暴力手段,攔截上訪人進入上級黨政機關或打擊迫害上訪人」。信訪不通,百姓在哭;信訪不查,貪官不怕;吳官正在黑龍江省考察時強調「糾正不正之風,維護群眾利益」,雙鴨山市中級法院錢志臣繼續玩忽職守,瀆職侵權,剝奪當事人的再審立案權利,敬請上級各部門領導認真核實,違法取證,疑罪從無,無罪推定誰來管?

十七大召開之前,我沒有上訪北京,雙鴨山市公安局寶山太平派出所,教導員張澤軍連續好幾天找我談話,此案與他無關,還想盡一切辦法給我解決問題,這些人員攔截群眾進京上訪反映情況合乎嗎?這合乎《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嗎?合乎國務院發佈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第26條規定的任何行政機關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借口壓制限制人民群眾信訪和舉報」的政策規定嗎?這真是天高皇帝遠,有誰來監督呢?我相信天下冤民永遠會堅持到底的。
黑龍江省雙鴨山寶山區 王桂英

電話:13895886180

二○○八年一月八日

一個小小的鄰里糾紛案件至此當事人王桂英已經收到9個不同的判決書,難道這就是法治國家???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敬請大家繼續關注王桂英一家的悲慘遭遇,謝謝大家!!

中華申正網站站長:孔強

2008年5月10日

手機:15963062157

附此案領導監督至今未再審立案,電話號碼如下:

黑龍江省雙鴨山市現任市委書記騰喜魁:13846991999

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市委書記王曉明辦公室電話:4237777
手機13555157777
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市委政法委書記王風春13946696066
黑龍江省雙鴨山市政法委副書記李曉明15904690006
黑龍江省雙鴨山市紀檢委書記石德新13351063133
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市長滕喜魁13846991999
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公安局局長李焱春15331811777
黑龍江省雙鴨山市中級法院院長王曉東15331811111
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寶山區區委書記溫躍峰13212944888
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寶山區人民法院院長李尚志13351065777
黑龍江省雙鴨山市檢察院檢察長王林1355545666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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