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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志芳:與巴紐兩度建交未成 非因上級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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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三日電)外交部長黃志芳今天指出,台灣與巴布亞紐幾內亞兩度建交未成,「絕非因上級指示」,第一次是因簽約代表授權資格和建交公報都不符合三條件,第二次則因建交公報文字並非他要求的「兩國建立全面的外交關係」,他據此評估兩國無法建立長期穩定的邦交,因此不簽約。

2006年外交部推動台灣與巴布亞紐幾內亞建交款遭中間人侵吞案,中間人之一,新加坡籍商人吳思材下午召開記者會,他說自己已完成任務,最後是黃志芳指稱「上級(即邱義仁)說不要簽」才導致兩國建交未成。

黃志芳隨後立即召開記者會解釋,兩度未簽建交公報,是因為他秉持專業,嚴格為國家把關,才沒有輕易簽建交公報。

他說,雙方談判建交期間,他提出三條件,包括一、巴紐正式外長來台與他簽建交公報,二、外長必須有總理書面授權書,三、兩國建交後立刻互派大使。

黃志芳說,2006年十月十日,巴紐代表團來台,但他發現對方是代理外長身份,且授權書是由副總理代理總理授權,再加上對方的建交公報上指稱是加強雙方經濟外交關係,而非他要求的兩國建立全面的外交關係,因此他不願簽署建交公報。他同時要求須見到當事國總理且得到明確承諾,三天後,他在第三國見到當事國總理,但對方聲稱面對壓力太大,不能與台灣建交,他才覺得雙方不能建交。

黃志芳表示,對方後來又說希望來台建交,2007年元月他請外交部次長張小月到第三國見巴紐外長,並以先前三條件為建交要件,不過張小月在第三國努力一段時間,仍見不到巴紐總理,而且巴紐總理在建交授權書中仍只提到加強兩國的雙邊關係,而非他要求的,授權外長與台灣建立全面關係,他認定雙方無法有長久穩定的邦誼,基於國家利益考量把關,未同意建交,沒有所謂上級指示外交部不要建交的事情。

此外,吳思材聲稱,一開始巴紐建交條件是美金兩千萬元,但金紀玖卻要他告訴黃志芳價碼是美金四千萬元,同時金紀玖還提交一份明細用途的「名單」,要他交給黃志芳,黃志芳事後告訴他「只能三千萬」。對此黃志芳回應,他從頭到尾都只聽到四千萬的建交合作款項,是他堅持殺價,最後雙方以三千萬達成協議。

黃志芳強調,三千萬美金是雙方合作計畫款項,建交過程他從沒有聽說對方只拿二千萬的事,對方曾要求一筆二十萬美元的差旅費和工作費,他還要求這筆經費要從三千萬美元款項中扣除。

至於所謂金紀玖提交一份明細用途的「名單」,黃志芳解釋,這是今年三月,外交部請吳思材積極追查金紀玖下落時,三月下旬吳思材才把這樣的證物提供給外交部,外交部原封不動保存並交給檢方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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