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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6月2日初審藐視國會罪 可處官員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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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3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三十一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六月二日將初審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黃義交擬具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政府人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立法院所定出、列席義務者,經立法院院會決議,可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得連續處罰,情節嚴重者還將移送監察院或司法機關追訴。

黃義交上午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過去幾年政府首長潛意識希望規避國會監督,以開會、視察或另有行程為由不來備詢,大多時候立委罵罵就過了,「一年過一天,一年過一年」,言者諄諄,聽者藐藐,修法第一步以行政罰款為主。

他說,這與誰執政無關,是建立制度的態度問題;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代理書記長張碩文也說,國會代表人民監督行政院,過去的政府太藐視國會,不論誰執政,都應尊重立法院監督,支持修法,這是對國會的尊重。

草案條文規定,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人員,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邀請到會備詢時,應親自列席說明;司法、考試、監察三院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人員亦同。

草案條文規定,政府人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立法院所定出、列席義務者,若違反情節重大,達藐視立法院程度,可移送監察院依法彈劾,或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訴、審理。

除藍營有意訂定藐視國會罪,民主進步黨籍立委蔡同榮二十七日表示,將提案修改刑法,在第一百六十八條偽證罪部分增列「於立法院會或委員會開會時,受立法院依法邀請的政府官員、證人、鑑定人,無故不出席,或出席而拒絕作答或虛偽陳述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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