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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年7月以後遭吊銷駕照者 繳清罰鍰可換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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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9日訊】(據中廣新聞 程平報導)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在85年7月1號以後,因為沒有繳納交通罰鍰遭吊銷的汽車牌照或駕照,將有機會重新申請核發,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有類似情況的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只要在這項法令正式上路後五年內繳清罰單,就可以請求廢止處分,不必再重新考照,就可以申請換發駕照,原汽車牌照也可以恢復使用。

很多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當初因為出國、當兵或更換通信地址等原因,並沒有收到繳納交通罰鍰的通知,甚至連最後被吊銷牌照、駕照自己都不知道,不過立法院9號三讀通過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在95年6月30號前十年,因為沒有繳納交通罰鍰而被吊銷牌照、駕照的民眾,只要在這條法案正式頒布實施後五年內繳清罰鍰,就可以重新申請牌照及駕照,提案的國民黨立委陳根德表示,這項法條修正通過後,將會有27萬人受惠。

陳根德也表示,由於這27萬被吊銷牌照、駕照的民眾中,有很多人自己到現在都搞不清楚,因此他呼籲民眾能自行向監理機關查詢,看看自己的牌照及駕照是否已經被吊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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