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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立院初審 明定限制出境如欠稅等金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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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十一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修正案」,為保護民眾權益,不因欠繳行政機關稅金等未達法定金額卻遭限制出境,修法增訂限制出境的金額要件,個人積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稅金,達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上,營利事業負責人則為一百五十萬元以上。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國民黨籍立委吳清池、劉盛良等人提出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修正案。劉盛良指出,民眾因欠繳行政機關稅金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的義務,雖未達到「稅捐稽徵法」與「限制欠稅人及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所規定的金額,卻遭限制出境,導致民眾權益受損,因此提案修法。

劉盛良表示,根據「限制欠稅人及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個人欠稅金額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一百萬以上,始限制欠稅人及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但辦法訂定二十二年,物價水準已不同,建議修法放寬標準,個人欠稅達七十五萬元以上,營利事業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才限制出境。

國民黨籍立委呂學樟表示,有陳情民眾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因先人土地積欠一萬多元稅金,行政執行處就一紙公文限制住居,可見民眾經常積欠少數稅金及罰金就遭到限制出境,不符合比例原則。

現行條文規定,義務人有履行義務的可能但卻不履行、顯有逃匿之虞等情況,行政執行處可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委員會初審通過修正條文,增訂「義務人為自然人,在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金額達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上者或義務人為法人負責人,在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金額達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有履行義務的可能但卻不履行、顯有逃匿之虞等情況,行政執行處可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本案仍須經朝野協商,再送院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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