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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法十年 高雄縣通報家暴案件增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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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守國高雄縣二十三日電)家庭暴力防治法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實施,高雄縣即成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明天十週年;家庭暴力通報案增加十倍,其中男性、外籍配偶、兒童保護案成長快速,但在社政、警政、衛生醫療、教育等單位與社區民眾共同努力下,家庭暴力防治工作頗有進展。

縣府社會處表示,高縣家庭暴力通報個案量從八十八年的五百案增加到去年的五千四百五十一案,約成長十倍。防治中心彙整實務經驗,發現男性被害人成長二十三倍、外籍及大陸配偶成長五十一倍、兒童保護案件成長一百五十二倍、老人保護案件成長三十四倍,顯現近十年來案件逐年增加的驚人趨勢。

縣府社會處表示,家暴通報案件增加的另一層意義,代表家暴被害人願意挺身而出,面對暴力,並尋求協助及解決之道;社會大眾也不再將家暴當成自己可不聞不問的「家務事」,而是需要被尊重與保護的「人權」,願意通報各年齡層的家暴案。

縣府社會處也表示,網路資訊普及,社工員處理網友遭受性侵案件比例也增高。近兩年伴隨著犯罪手法詭譎多變,不肖人士利用人口販運脅迫賣淫等案件,防治中心必備危機處理能力,才能因應複雜又多元的問題。

家庭暴力處理以驗傷單為主要依據,縣府社會處表示,家暴法施行之初,被害人聲請保護令過程混亂,實務上時常聽到需要三張驗傷單才能聲請保護令,一張驗傷單醫院索價新台幣一千元到五千元不等,被害人只好無奈又回到危險暴力環境,以安全的方式被打,然後再拿到驗傷單時再告對方。經過衛生醫療及社政單位多年來倡導與努力,高縣十四家責任醫院及轄區衛生所訂有統一一份新台幣兩百元的驗傷單收費標準。

縣府社會處表示,至今,儘管許多被害人沒有明顯外傷、難以取得驗傷證明,但司法及衛生醫療單位改變以往質疑態度轉為尊重個人遭受精神暴力的主觀經驗與感受,協助被害人完成家暴的驗傷與診療。

縣府社會處指出,早期有些受暴婦女好不容易鼓起勇氣提出傷害告訴,法官卻以希望夫妻關係和好為由,鼓勵婦女撤回告訴,讓隱忍多年的婦女在不友善的司法環境中受到二次傷害,甚至傳聞某些性侵害案件還被檢察官或法官質疑;經過這幾年的倡導,各縣市法院成立家事法庭及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建立友善司法環境,提供視訊或單面鏡審理空間,規劃或安排被害人到庭時使用不同出入路線、隔離訊問、陪同服務等,以保護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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